【2024校園食品安全點題整治】曝光!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0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檢測機構對晉江市龍湖鎮某小學使用的餐具湯碗進行監督抽檢,2024年5月22日第三檢測機構出具了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依法對該小學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處理。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提醒: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容易造成腸道傳染病等疾病傳播,因此,餐飲具清洗消毒是保障食品安全、預防疾病傳播的重要措施。本案提醒學校,除了要保證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還要注意食品相關產品的衛生安全,全方面構建食品安全防線,保障廣大師生的飲食安全。
案例二:晉江市永和鎮某學校未按規定實施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2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永和鎮某學校食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學校食堂存在墻壁、天花板等處有霉斑、積垢等場所不整潔,墻面與外界相通有縫隙和孔洞等問題,當場對該學校作出警告處罰決定,并責令其改正。6月14日學校提交整改報告并承諾已改正。6月21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后發現該學校食堂在餐飲操作中仍然存在場所不整潔及三防措施未落實到位等問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的要求。2024年7月01日,本局依法對該學校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處理。
處理結果:
當事人未按規定實施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八)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應當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食堂規范經營行為,進一步加強主體責任意識,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環節,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三:晉江市東石鎮某小學未按規定落實食品留樣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2日上午,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對晉江市東石鎮某小學食堂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某小學食品留樣記錄表”記錄到2024年10月11日,且留樣冰箱未發現存有食品留樣,食品實際留樣與留樣記錄表嚴重不符,不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7.9.2要求。本局依法對該小學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處理。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提醒:
食品留樣是經營者法定責任。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衛生監督和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食品留樣及時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第一時間實施救助和妥善處置。本案的查處,警示經營者時刻將食品安全“刻在心底”,確保“學生餐”不出現任何問題,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