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典型案例⑨ 事關肉制品安全
時間:2025-06-06 09:36 來源:淮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原文
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


專項行動典型案例(第一期)
今年以來,淮安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專項行動中,依法查辦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著力解決肉制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虛假宣傳等突出問題,切實保障肉制品質量安全。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
查處某攤位經營未經檢驗檢疫豬肉案
2025年1月14日,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豬肉攤位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所銷售豬肉胴體上未見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的合格驗訖印章,且當事人也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2025年1月14日,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經營的豬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案例二
淮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冷鮮肉銷售部
銷售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
及未按規定要求銷售散裝食品案
2025年1月8日,淮陰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舉報,反映當事人銷售的牛舌標簽不符合規定等問題。經查,當事人在銷售的散裝牛舌標簽上未標明保質期、未按實際情況標注全部配料成分,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5年1月22日,淮陰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案例三
金湖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一鹵菜店
采購食品未查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案
2025年5月9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金湖一鹵菜店進行日常檢查,在當事人存放原材料的冰柜中發現豬頭和豬蹄,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豬頭和豬蹄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當事人無法提供。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隨后,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結合《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擬予以警告處罰。
案例四
金湖縣市場監管局
查處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4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通過12315平臺接到舉報,反映某超市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某品牌香辣香脆腸。1月1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雖未查獲涉案過期食品,但通過舉報人提供的商品圖片、付款截圖及當事人自述,確認其于1月7日售出1袋過保質期香辣香脆腸。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
2025年1月21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鑒于當事人涉案金額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時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案例五
盱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盱眙某小店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肉灌腸類食品案
2025年2月24日,盱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在當事人營業貨架上發現超過保質期的某品牌烤香腸。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承認銷售涉案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
2025年2月24日,盱眙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涉案食品并給予警告。
案例六
洪澤區市場監管局
移交一起涉嫌經營假梅花鹿肉案
2025年3月20日,洪澤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于3月份分別在拼多多平臺的兩家肉聯廠購買了梅花鹿肉,收貨后懷疑非梅花鹿肉,希望相關部門檢測并予查處。接到舉報當日,洪澤區市場監管局檢測中心對被舉報的肉制品進行了抽樣,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2025年4月3日,第三方出具了兩份檢測報告,兩份報告結果一致,均顯示:經檢測后,馬鹿、梅花鹿、馴鹿成分均為未檢出,豬成分檢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洪澤區市場監管局將上述違法線索移送至當地公安局食品藥品和環境犯罪偵查大隊處理。
來源:食品生產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