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維權小課堂” | 商家銷售“偽進口食品”,消費者能否要求十倍賠償?
時間:2024-11-27 09:06 來源:珠海市消委會微信號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將非進口食品當作進口食品銷售不能簡單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不能直接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賠償。應該按照欺詐行為,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條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如果經檢測或者有其他證據表明該非進口食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而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具體選擇哪部法律,需要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