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之五某餐飲公司發布虛假廣告
時間:2025-04-08 08:58 來源:珠海市場監管微信號
【案情】


執法人員巡查發現,某廣場發布的戶外廣告含有“年銷售1000000份魚片,1200畝自家養殖場,珠海地標美食”等內容,以上內容,商家均無法提供真實性證明和數據出處,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
【調查和處理結果】
當事人無法對該廣告的相關信息提供真實性證明和數據支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即“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轄區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
【案例點評】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發布虛假廣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