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首例!柔性執法典型案例!
時間:2025-02-10 08:49 來源: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號
根據今年1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迅速行動,積極推行服務型執法,在蘇州范圍內首先運用“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實施柔性執法,在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同時,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某煙雜店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概要
2025年1月2日,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玻璃貨柜發現待售的統一®老壇酸菜牛肉面2桶,其外包裝印有“統一®”“老壇酸菜牛肉面” “20240105 SH2219:40”“油炸方便面 凈含量:面餅+配料120克,面餅:82.5克”“保質期:六個月”“生產日期及制造商代碼:標示于桶底或收縮膜上”等字樣。上述食品進價為每桶3.75元,售價為每桶4.5元。截至2025年1月2日案發時止,已超過保質期。同時,當事人承認確有銷售生產日期為2024年1月5日的同款泡面,至投訴舉報人購買當天已超過保質期。
上述超過保質期的統一®老壇酸菜牛肉面共3桶,1桶已售出,故貨值金額為13.5元,違法所得為0.75元。
處罰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為初次實施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經營的涉案過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且非餐飲環節,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對店內開展自查,現場檢查發現的待售涉案過期食品當事人已自行銷毀,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5項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擬對其適用不予行政處罰。
某副食品商店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概要
2025年2月6日,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貨架上發現6個待售的香鹵雞蛋(凈含量:30克,生產單位:無窮食品(泗水)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1937083101336,生產日期2024 06 16,保質期:180天),截至案發時止,已超過保質期。上述食品進貨價1.7元/個,售價2元/個。經核對投訴舉報人提供的購買視頻,當事人承認確有銷售生產日期為2024 06 16的同款香鹵雞蛋,至投訴舉報人購買當天已超過保質期。
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香鹵雞蛋共7個,1個已售出,故貨值金額為14元,違法所得為0.3元。
處罰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為初次實施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經營的涉案過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且非餐飲環節,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立即自行改正,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5項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擬對其適用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兩個案件的共同特點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輕微,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已履行了有關義務且主動整改。
實施“首違不罰”是落實服務型執法理念的一項重要舉措,能夠增強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既促使其主動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從源頭上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又有助于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接下來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將
持續落實“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
彰顯執法力度與溫度
全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和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