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領域鐵拳行動——食品安全領域典型案例
時間:2024-12-22 08:28 來源:莆田市場監管微信號
莆田市市場監管局持續開展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加大執法辦案力度,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在食品摻雜摻假和非法添加專項整治中,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莆田市荔城區某食品加工店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白粿案
2024年6月,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依法對當事人6月3日生產的白粿進行抽檢,經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4年7月,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已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書,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當事人于2024年6月3日生產白粿150公斤,已全部售出。當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上述批次白粿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屬于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違法所得為30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白粿的生產銷售記錄。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3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莆田市秀嶼區某制品廠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秀嶼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腐皮,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已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從事腐皮(豆皮)生產。2024年5月24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生產車間內現場查獲當事人生產的腐皮18袋,其中袋內合格證標示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5月25日的腐皮10袋、生產日期為2024年5月26日的腐皮7袋、生產日期為2024年5月27日的腐皮1袋。上述三個批次的涉案腐皮均標注虛假的生產日期。當事人共生產了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腐皮18袋,尚未售出。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腐皮的生產銷售記錄材料。
當事人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腐皮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屬于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物品,并處罰款1.3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仙游縣賴店鎮某食品廠生產經營超限量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5月,仙游縣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香米棒”進行抽檢,經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4年6月,仙游縣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已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書,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仙游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香米棒”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甜蜜素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屬于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違法所得為5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仙游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