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酒類廣告不可隨意打,不當文案要處罰
時間:2024-11-20 11:13 來源: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微信號
黃酒作為中國傳統的發酵酒,具有悠久的歷史和文化背景。它不僅是一種飲品,更是一種文化符號,承載著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近年來,隨著健康意識的提升,低度酒和健康酒類的需求增加,某些酒商就會賦予黃酒新的“價值”,消費者在購買時不要被虛假的廣告文案忽悠了。


案情介紹
近日,我局收到舉報,反映浙江某酒業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一篇黃酒推文中使用了“提高免疫力,黃酒是女性的養顏佳品,美容養顏,活血祛寒,預防感冒”等用語。
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快速出動,現場查閱相關資料,發現其公司在廣告文案中使用“黃酒其低度微醺,不傷脾胃,健康養生的特質和當下女性追捧的低度飲酒觀念不謀而合。”;“黃酒是女性養顏的佳品,富含的維生素和氨基酸,是人體補充維生素B族的優良來源,女性經常飲用能夠起到促進美容養顏的作用。”;“黃酒還具有活血祛寒、通經活絡的功效,在平時生活中,許多女性經常感覺到手腳冰涼,特別是在寒冬的季節,適量地喝點黃酒,既可活血祛寒通經活絡,同時還能幫助人體起到抵御寒冷、預防感冒的作用。”;“將黃酒和桂圓、荔枝、紅棗、核桃、人參同煮,不僅美味,對體質虛弱、元氣損耗的女性有一定益補氣血的功效。在我國有很多地方會有產婦坐月子喝黃酒的習俗,是因為女性在產后少量飲用黃酒,可祛風活血、促進子宮收縮,對產后受風等有舒經活絡之用。”等多處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及增強體力等功效的用語。
案件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二)出現飲酒的動作;(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和違反《廣告法》規定發布酒類廣告。
相關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之規定,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執法機關調查并及時改正主動刪除推文,綜合考量,對當事人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處廣告費1.5倍的罰款,即5262.5元;對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處廣告費1.5倍的罰款,即5262.5元,共計罰款10525元。
案件提醒
消費者在購買酒類產品時,應仔細核實廣告內容,避免被夸大或虛假的宣傳所誤導。特別是那些聲稱具有特殊功效的廣告,更需謹慎對待,建議消費者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酒類產品,避免通過非官方渠道購買,以減少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的風險,如果發現酒類廣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消費者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避免因違法廣告而造成損失。
下一步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將繼續
打擊危害消費者利益案件
進一步凈化營商環境
創造守護更加放心的消費環境
來源丨閘弄口所 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