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何可)曾經那個“既可作化肥、又可作炸藥”,危險系數極高的硝酸銨,迎來了生產安全管理領域的首個強制性國家標準。
記者從國家標準委官網獲悉,國家標準《硝酸銨安全技術規范》(GB 44022-2024)已于近日獲批發布,并將于今年11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除了對硝酸銨生產企業在設計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外,還對硝酸銨的生產、儲存、應急處置等環節作出了明確規定,將有效強化硝酸銨安全風險源頭管控。
據了解,硝酸銨具有遇火、高溫、猛烈撞擊發生爆炸的危險特性,國內外曾多次發生涉及硝酸銨的重特大爆炸事故。其中,黎巴嫩貝魯特港發生的硝酸銨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傷,約30萬人無家可歸。我國對硝酸銨從嚴管理,2002年將其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禁止作為化肥銷售。
參與規范編制的相關專家指出,我國是硝酸銨生產和使用大國,硝酸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點多、線長、面廣,風險高、影響大的局面長期存在。與此同時,我國之前在硝酸銨安全領域沒有完整、系統、統一的技術規范,在監管上缺乏上位法的支撐。該規范的出臺有效地填補了這一空白。
記者注意到,該標準明確指出,本文件適用于硝酸銨生產企業的生產、儲存、應急處置的安全管理,不適用于港口經營、民用爆炸物品、國防科研生產。
在設計方面,標準通盤考慮企業總體風險控制,結合國內硝酸銨生產企業特點,并參考其他高危化學品領域管理經驗,要求企業應進行合理的產能設計和規劃,生產固體硝酸銨項目應配套建設硝基復合肥料、硝酸銨溶液等調峰裝置或產能分流設施,調峰裝置或分流設施的設計規模應有效平衡固體硝酸銨產銷量。“標準將管控措施由‘治堵’變為‘治疏’,既充分考慮企業規模化生產實際,又有效降低了風險。”上述專家表示。
在生產運行方面,標準不僅規定了安全管理的內容,也明確了硝酸銨生產工序中諸多工藝控制原則和一系列重要工藝參數控制范圍。同時,結合國內外硝酸銨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教訓,該規范強制規定了一些異常工況下的處置要求,并對管式反應器法、容積式反應器法和塔式造粒法的安全監控和聯鎖設置提出了明確規定。在產品安全方面,該規范明確了危險性分類、爆炸危險性鑒定、不合格品管理、“一書一簽”等管理要求。
據了解,近年來,國務院安委辦等部門連續組織開展多輪次硝酸銨專項整治工作,針對全部生產企業提出“一企一策”,針對性解決每家企業存在的各類問題;同時在近年的重點工作計劃中,特別明確要堅持高危細分領域“2﹢X”管控機制,“2”中的一項就是指硝酸銨領域專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