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中國漁政亮劍2024”執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時間:2025-05-07 08:11 來源:農業農村部
2024年,全國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和漁政執法機構(以下統稱“漁政執法機構”)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錨定建設農業強國目標,以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為引領,以破解危害漁業發展的頑瘴痼疾為導向,聚焦重點領域、重要時段、關鍵環節,扎實開展執法監管,嚴厲打擊各類涉漁違法違規行為,取得積極成效。據不完全統計,全年累計出動執法人員348.6萬人次,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2.3萬艘,查辦違法違規案件6.4萬起,移交司法機關案件2580起,有力維護了漁業生產秩序和漁民群眾合法權益。為全面提升漁業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和先進經驗的示范引領作用,現從2024年查處或辦結的案件中,選取9起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洋和漁業局查處張某良等3人未正常使用安全通信導航和船位監測終端設備、不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業生產秩序的管理案——省際聯動加強異地休漁漁船監管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洋和漁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根據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和浙江省臺州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通報的線索,對“冀某漁06857”船和“冀某漁06858”船開展執法檢查。經調查,當事船舶經營人張某良伙同船長張某華、安某華,通過拆卸、屏蔽北斗和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方式逃避監管,擅自將當事船舶從浙江省臺州市三門縣健跳港轉移至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灌河港。
(二)處理結果
漁政執法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河北省漁業船舶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船舶經營人張某良作出每艘漁船罰款17萬元,合計罰款3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船長張某華、安某華分別作出罰款2萬元并暫扣職務船員證書9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典型意義
海洋伏季休漁期間,休漁漁船原則上應當回所屬船籍港休漁,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返回的,由船籍港所在地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與靠泊港所在地漁業漁政主管部門開展協作監管,壓緊壓實屬地責任、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2024年,在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漁政保障中心的大力推動下,沿海11個省級漁政執法機構簽訂漁政執法共管協作機制,進一步推動異地休漁等跨省漁船協同監管。本案中,浙江、河北兩地漁政執法機構充分運用工作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為加強省際執法協作和異地休漁漁船監管提供了典型范例。
二、上海市浦東新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查處衛某未按規定保證漁業船舶符合最低配員標準案——加強漁業科研監測船的配員監管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報,“滬某漁測45678”船所附屬的工作艇在長江口九段沙附近開展漁業監測工作時發生安全事故。經調查,當事船舶僅有船長和船副2人,未按規定配備三級輪機長。
(二)處理結果
漁政執法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船長衛某作出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海事管理機構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對船舶所有人上海浦某測繪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三)典型意義
漁業船舶配員不足導致重要崗位無人履職,影響船舶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規定,漁業船舶的船長應保證漁業船舶符合最低配員標準,這里的漁業船舶不僅包括捕撈漁船等生產類船舶,也包括科研監測船等非生產類船舶。本案中,漁政執法機構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該科研監測船配員不足,存在安全隱患,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強化非生產類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三、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查處梁某等10人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案——漁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省際協作的新探索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5日,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三大隊與浙江省湖州市公安機關聯合執法,依托視頻監控平臺及無人機等先進技術手段,在兩省交界的南太湖羅溇水域查獲以梁某為首的非法捕撈團伙。執法人員現場查獲涉漁快艇3艘、大型電拖網工具2套,漁獲物19.1千克,涉案人員10人。
(二)處理結果
漁政執法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梁某等10人合計作出罰款3萬元并沒收漁獲物、電魚工具及涉漁快艇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追究當事人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賠償責任。
(三)典型意義
傳統的省際交界水域協作執法一般限于漁政執法機關之間,既跨省又跨部門的漁政執法合作實踐尚不多見。本案中,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三大隊依托與浙江省湖州市公安機關構建的聯防聯控體系,對省際交界水域內的非法捕撈活動進行共同研判、分工協作,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準確掌握不法分子動向,將快艇、漁獲物、電魚工具、非法捕撈團伙等均置于嚴密監控之下,精準發現和有效固定非法捕撈線索,對查處類似水域內的非法捕撈活動具有示范意義。
四、浙江省寧波市農業農村局查處陳某東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場所的規定進行捕撈案——探索漁獲物高效處置方式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4日,浙江省寧波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巡航時,發現陳某東駕駛“浙某漁82150”船正在從事捕撈作業,現場查獲鮟鱇、小黃魚、黃鯽等漁獲物115千克。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場所的規定。
(二)處理結果
漁政執法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2萬元并沒收漁獲物的行政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根據寧波市涉案漁獲物處置規程,通過海上視頻連線,經第三方公司評估漁獲物價值后進行現場變賣,在60分鐘內完成了漁獲物處置。
(三)典型意義
漁獲物極易腐爛變質,長期保管不僅操作困難,也會使價值受到嚴重影響。本案中,漁政執法人員利用“寬帶入海”便利條件,在海上對漁獲物快速變賣,實現了處置價值最大化,既符合國家罰沒財物管理有關規定,也為探索漁獲物高效處置提供了實踐經驗。
五、福建省漳州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查處陳某雄違反禁漁期規定利用“三無”船舶進行捕撈案——非法捕撈漁獲物數量和價值可有條件累計計算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相關海域巡查時,查獲陳某雄利用“三無”船舶從事非法捕撈活動。經調查,當事人于2023年和2024年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利用“三無”船舶從事非法捕撈作業10余次,非法獲利累計超過10萬元。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連續2年實施非法捕撈行為未經處理,漁獲物價值數額累計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的入刑標準,漁政執法機構已將案件移送海警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三)典型意義
海洋伏季休漁和打擊涉漁“三無”船舶一直是“中國漁政亮劍”系列專項執法行動的重點任務。本案中,漁政執法機構依法查明當事人連續2年違反禁漁期規定實施非法捕撈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按累計數額認定非法漁獲物價值,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對強化非法捕撈活動懲治力度,鐵腕維護伏季休漁秩序,具有示范意義。
六、江西省鷹潭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查處羅某紅等11人使用毒魚的方法進行捕撈案——探索多元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承擔方式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4日,江西省鷹潭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余江大隊執法人員在信江干流河段巡查時,發現羅某紅等11人從事捕撈作業。經調查,當事人使用毒魚方法,非法捕撈鯉、鱖、鳊等漁獲物800余千克,價值1萬余元。經鑒定,當事人非法捕撈行為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害64.9萬元(該案件2024年結案)。
(二)處理結果
羅某紅等11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漁政執法機構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分別判處羅某紅等11人有期徒刑6至10個月不等,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判令其共同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向余江區農業農村糧食局繳納64.9萬元用于購買魚苗進行增殖放流,以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害,并與該局簽訂勞務代償協議,通過衛生清潔、漁業巡護、普法宣傳等公益勞動,以勞務代償方式折抵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三)典型意義
電毒炸捕撈既損害水生生物資源,也對生態系統造成長期危害。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2020年印發的《非法捕撈案件涉案物品認(鑒)定和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及修復辦法(試行)》有關要求,對于電毒炸捕撈,當事人除了對水生生物直接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以外,還應按不低于直接損害十倍承擔間接損害賠償責任,并按不低于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總量的數額承擔生態修復責任。按上述規定,本案涉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金額總計近130萬元。當事人繳納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賠償金后,通過與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訂立勞務代償協議的方式,以環境公益勞動折抵生態修復費用。這一做法既嚴格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符合損害者擔責、誰損害誰修復的法律要求,也充分考慮了當事人經濟承受能力,增強了法律的操作性,兼顧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探索了涉漁案件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多元化實現路徑。
七、廣東省佛山市農業農村局查處某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未依法取得專用標識利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案——規范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和展演活動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8日,根據群眾舉報,廣東省佛山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利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附錄所列南美毛皮海獅、巨巴西骨舌魚、暹羅鱷等經農業農村部核準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管理的水生野生動物開展公眾展示展演。經調查,當事公司未依法取得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或專用標識。
(二)處理結果
漁政執法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企業作出罰沒款合計6.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典型意義
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經核準按國家重點保護動物進行國內管理的CITES附錄水生動物,依法取得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或專用標識方可進行交易和利用。本案中,漁政執法機構對擅自利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從事公眾展示展演的行為予以處罰,對嚴格規范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活動、提高依法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意識,具有示范意義。
八、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農業農村局查處謝某明等9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嚴打內陸水域非法捕撈團伙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農業農村局聯合公安機關開展聯合執法,在岷江水域老江壩段抓獲謝某明等非法捕撈人員4人,現場查扣運輸車輛、船只、電魚設備等作案工具,查獲漁獲物561千克;后又將其余5名團伙成員抓獲歸案。經調查,謝某明等9人團伙自2022年以來在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使用電魚方法捕撈各類漁獲物1萬余千克,并分銷至水產市場和餐館。經鑒定,當事人的電魚行為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害價值605萬元。
(二)處理結果
謝某明等9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漁政執法機構依據《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等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經法院審理,對其中的謝某明等6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至2年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并處罰金,沒收作案工具和違法所得。此外,四川省樂山市農業農村局對謝某明等9人追究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賠償責任。
(三)典型意義
長江禁捕以來,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恢復勢頭持續向好,部分水域漁業資源量顯著增加。一些違法犯罪分子發現非法捕撈“效益顯著”,為謀求不法利益并逃避和對抗監管,常結成捕運銷網絡,以團伙方式作案。本案中,漁政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通過“人防+技防”方式,運用衛星定位、視頻監控等高科技手段取得關鍵證據,全面查清違法事實,涉案人員悉數歸案,成功查處四川省自長江禁捕以來涉案漁獲物數量最大的電魚案件,對持之以恒做好長江禁漁監管工作起到了重要示范作用。
九、陜西省韓城市農業農村局查處李某學未經批準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進行捕撈案——嚴查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的非法捕撈活動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9日,陜西省韓城市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根據群眾舉報,在芝川高速大橋東少梁段橋下滹水河黃河鯉、蘭州鲇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發現李某學從事捕撈活動,現場查獲白鰱、黃河鯉等漁獲物40余千克(該案件2024年結案)。
(二)處理結果
漁政執法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對李某學作出罰款0.2萬元并沒收漁獲物和漁具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典型意義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是水生生物產卵和繁殖的重要棲息地,是重要漁業水域的核心部分。未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本案中,漁政執法機構依法查處違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規定從事非法捕撈作業的行為,對加強漁業資源保護、豐富水生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
農業農村部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