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同化/攝
水庫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態、養殖、旅游等多種功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紹,從上世紀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我省在丘陵山區開展了以興修水庫為重點的大規模水利建設,目前全省共有注冊登記水庫952座,總庫容35億立方米,設計灌溉面積37萬公頃。為推動水庫的建設維護、安全運行,《條例》增加了水庫管理和保護規劃的規定,要求水庫主管單位應當編制相應規劃,并對規劃的編制要求、內容及審查批準程序作出規范。
結合我省小型水庫居多,管理主體眾多、管護難度較大的現狀,《條例》在規定水庫應當建立管理單位的基礎上,明確兩座以上的水庫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單位,但每座水庫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夏正芳表示,這為推行區域集中管護、“以大帶小”等實踐創新管護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現行政策的管控要求和我省實際,《條例》適當調整修改了水庫管理范圍并加強了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對水庫管理范圍、大壩管理和生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作了補充和完善。違反《條例》規定,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或者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將被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條例》規定,在壩體上燒烤,不聽勸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水庫集水區域內設立生態保護帶,是我省創新實踐。但目前已有部分水庫的集水區域已被劃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與水庫生態保護帶存在重疊、交叉,且保護要求更為嚴格。因此,《條例》新增規定,要求水庫集水區域已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區域還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規定。
目前,我省丘陵山區還存在不少庫容較大的塘壩,雖不屬于水庫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但需要加強管理,保證安全運行,為此《條例》在附則部分增加規定,要求其所有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安全運行管理。
編輯: 苗津偉
來源:新江蘇·中國江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