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新網北京
中新網北京新聞10月10日電 (陳杭 紀艷瓊 唐靜靜)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理了一起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職業道德解除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最終二審在補充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勞動者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用人單位據此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
張某于2002年1月入職A公司,擔任運營維護部高級經理,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8月6日A公司以張某未經公司授權許可,擅自盜取公司機密郵件為由向張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庭審中,A公司主張張某負責公司所有郵箱的注冊工作,2020年7月15日公司人力部門負責人發現發送給公司總裁的郵件同時向B郵箱地址發送,后經調查該郵箱為張某私自設置,目的為盜取公司及公司高管郵件。A公司表示其已進行報案,2020年9月4日公安機關已立案。張某一審庭審中否認其曾轉發相關郵件。
二審中,A公司申請法院調取張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法院依申請調取該詢問筆錄,該筆錄顯示,張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多次承認其未經公司同意,擅自轉發公司高管郵件并查看。張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其系因擔心被辭退而轉發公司高管郵件并查看,且僅查閱了與自身有關的郵件,并未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A公司以張某盜取公司機密郵件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而根據法院調取的張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作的詢問筆錄可知,張某承認其曾利用其工作職權擅自對A公司高管的郵件設置轉發供其查看,張某的該行為違反了員工的基本職業道德。故A公司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系合法解除,無需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張某辯稱其擅自轉發郵件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且A公司授予其權限表明A公司知曉并認可其在工作中不可避免會接觸到郵件,因此A公司以張某竊取公司機密文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可知,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其中,職業道德是勞動者職業活動的行為規范,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張某雖被賦予管理A公司郵箱的權限,但其未經公司同意且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公司高管的郵件設置轉發供自己查閱,無論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論其是否查看或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該行為本身顯然違反了勞動者最基本的職業道德,故二審改判A公司無需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