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完“定金”,她就后悔了
今年3月4日,王女士登山時進入龍觀鄉龍溪谷小區,發現當地環境不錯,而且是現房,在銷售人員的推薦下,她看了一套聯排別墅。
“當時覺得很滿意,就打算購買,用來逃避城市的喧囂,給自己一個安靜的休養場所。”王女士說,當時銷售人員說還剩下3套房源,要求她交10萬元定金,可以給她保留她看中的那套房子。
當時,王女士沒有足夠的資金,于是通過支付寶交了1萬元定金,簽訂了一份訂購書。當時該訂購書沒有開發商的蓋章,也沒有業務員的簽字,只有王女士的簽字。
可是,王女士回家時,覺得這個小區離市區還是比較遠,而且交通狀況不好,因此萌生退意。于是,她聯系銷售人員要求售樓處退還那1萬元定金。但被售樓處拒絕。
王女士向樓盤所在地的消保委進行投訴,要求介入處理。
經海曙區消保委調查,王女士與龍溪谷售樓處簽訂的認購書一式四份,該認購書上寫的確實是“定金”,但當時售樓處沒有在認購書上蓋章簽字,因此認購書并不是有效合同,王女士要求退回1萬元定金是合法訴求。
隨即,消保委工作人員聯系龍溪谷售樓處。售樓處聲稱,要求收回王女士手中沒有出售方蓋章簽字的認購書第四聯原件,才可以為其辦理退款。但王女士擔心原件被收回后,若售樓處還是不肯退款,她將失去證據無法繼續維權。而售樓處的余經理表示,當初定金是打到公司賬戶的,如果要退還一萬元定金,需要各級領導簽字確認,還要從公司賬戶走流程,需要一定時間。
消保委經過多次調解,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工作人員建議王女士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權益。
購房付定金需謹慎
去年6月,鄞江消保委接到消費者林女士投訴,稱2016年5月25日她在鄞江鎮的它山郡二期售樓處支付了2萬元購房意向金(保留房號),付完此款項,林女士回家后不想購買了,要求售樓處退還上述2萬元款項,但遭到拒絕。
經消保委調查,它山郡二期與林女士簽訂了購房協議一份,該協議上注明了林女士支付“定金2萬元”字樣,同時售樓處向林女士出具了收據條一張,上面也寫有“定金2萬元”字樣。該協議和收據條上均有林女士簽字確認。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該款項消費者無權追回,消保委不支持林女士訴求。
消保委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兩起買房付定金的消費維權申訴案,一起案件中消費者林女士因自己考慮不周直接損失了2萬元;而另一起案件中消費者王女士雖然可通過司法途徑進一步維護自身權益,但面對司法訴訟程序,消費者還是得花費相當多的精力和時間。
消保委提醒,購房者在交易中支付給售樓處預付款項時,如果支付的是“訂金”而不是“定金”,購房者有權追回預付款項。而如果是“定金”的話,一旦購房者違約,將無法要求退還。
此外,購買房屋一般涉及金額比較大,在做出決定購買并且支付定金的時候,一定要慎重考慮,不要一時沖動,一旦造成違約和糾紛,將給自己帶來不小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