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銷售”食品屬于預包裝還是散裝?一文讀懂定義變遷與監管關鍵
時間:2025-06-20 09:37 來源:濟寧市場監管微信號 原文:
您知道市場上標示有“計量銷售”“稱重銷售”“計量稱重”的膨化食品、肉制品、豆制品、速凍調理食品等,在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中是屬于預包裝食品,還是散裝食品嗎?分類不同,將顯著影響食品安全監管的效力。


一、什么是預包裝食品?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按照該定義,預包裝食品具有兩個根本的特征,首先是“預先定量”,其次是“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同時具備這兩個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預包裝食品。任何一個特征不具備,則不成為預包裝食品,即僅定量不包裝(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或僅包裝(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不定量都不是預包裝食品。最直觀的表現,就是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即“凈含量”的標示;沒有相關標示就不是預包裝食品。
非預包裝食品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成型模具相對固定,定量包裝控制的需求,以及成型(灌裝)設備運行穩定性和生產控制連續性等的需要,往往也能夠保持在一定的量限范圍內,但該量限范圍不屬于“預先定量”。
二、什么是散裝食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中,散裝食品,指在經營過程中無食品生產者預先制作的定量包裝或者容器、需要稱重或者計件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以及稱重或者計件后添加包裝的食品。在經營過程中,食品經營者進行的包裝,不屬于定量包裝。預包裝食品拆零銷售的,應當按照散裝食品管理。散裝食品的關鍵特點是不預先確定銷售單元,而是按基本計量單位(如克、千克)稱重銷售。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三、預包裝食品定義將擴展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對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要求比較嚴格,有些企業將產品設計為“計量稱重”形式,然后以產品不是預包裝食品為由,規避上述三個標準對標簽的苛刻要求。
另外,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熟肉制品》(GB 2726-2016)、《豆制品》(GB 2712-2014)、《膨化食品》(GB 17401-2014)的適用范圍都僅限于預包裝食品,導致散裝食品(含非定量包裝食品、無包裝食品)在監管時面臨標準缺失的問題。例如:標注“計量銷售”的熟肉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菌落總數和/或大腸菌群無限量要求;“計量銷售”膨化食品還無酸價、過氧化值等食品安全項目限量要求。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兼顧解決上述問題,2025年3月1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該標準將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實施。修訂后的標準將“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與GB 7718-2011版相比,除預先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質量、體積及長度標識的食品”外,將預先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并“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食品(包括稱重方式和計件方式)”也納入了“預包裝食品”的范圍。對于預包裝食品定義的修訂,填補了GB 7718等標準對于“無凈含量標示”的預先包裝食品的管理空白,拓寬了相關標準的覆蓋面,可進一步保障此類食品標簽信息向消費者的有效傳遞,提升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消費者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的保障水平。
四、食品標簽標識的內容
1、預包裝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如營養成分表、轉基因食品、輻照食品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散裝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供稿 | 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