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桂在真打”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批)
時間:2024-12-26 09:34 來源:百色市場監管微信號
今年來,百色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桂在真打”行動,加大執法辦案力度,依法打擊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全力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F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1
田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百色市田陽區某生活超市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案
2024年10月25日,百色市田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轄區的百色市田陽區某生活超市進行檢查時,發現在該超市內最里面的貨架旁空地上擺有3個裝有米酒陶罐酒缸,酒缸均未張貼有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牌。經查,當事人從百色市田陽區某福酒坊購入玉米酒、米酒后放置到其經營場所內的三個外觀均有“酒”字樣的容器(缸)里,并以散裝稱重的方式對外進行銷售,銷售價格為玉米酒3元/斤,米酒2元/斤。當事人在銷售上述散裝食品時,未在散裝食品的容器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2024年11月20日,田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提供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徑,其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幫助消費者做出知情的食品選擇,提供正確的儲存和處理方法,確保食品在消費前的安全,增強消費者對食品質量的監督,促進食品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食品經營者要壓緊壓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銷售散裝食品,規范散裝食品的經營行為,不能因為是散裝食品就放松要求,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經營風險。
2
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百色市右江區某土特產店經營冒用他人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0日,百色市右江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依法對轄區的百色市右江區某土特產店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發現在該店經營場所存放標識有內容為“香糯粽 ,產地:廣西百色,生產日期:2024年 月 日,保質期:常溫/冷藏30天、冷 凍90天,生產許可證:SC12445100200290,生產商:百色市右江區勝利食品廠,生產地址:百色市右江區城東路前龍巷33號1樓”等字樣的標簽22張。經查,當事人自2024年2月24日起,在未取得百色市右江區勝利食品廠的授權委托下擅自使用上述標簽標識,粘貼在其加工的粽子并以7元/個的價格對外銷售。截止到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粘貼有上述標簽標識的粽子20個,貨值金額140元,違法所得20元。
當事人經營冒用他人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右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元,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冒用他人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都屬于違法違規行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3
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右江區龍川鎮某粉店未取得《小餐飲登記證》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案
2024年3月6日,百色市右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轄區的右江區龍川鎮某粉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正在開門對外營業,食品加工間內有工作人員進行食品加工操作,有顧客正在店內就餐,但未能提供《小餐飲登記證》。
當事人未取得《小餐飲登記證》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是合法經營食品的前提,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未經許可的餐飲店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風險,如經營環境不達標、不具備保證食品安全的必要設施設備等。查處這些違法行為有助于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防止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對保障食品安全、維護餐飲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4
德??h市場監管局查處德保縣某豬肉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的豬肉案
2024年7月31日,百色市德??h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德保縣某豬肉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待售的豬肉表面上未蓋有動物檢疫合格驗訖印章、肉類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且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豬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類品質檢驗合格證》。經查,當事人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貨值金額為1632.9元,違法所得327.04元。
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德??h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未按規定檢驗檢疫的豬肉42.19kg,沒收違法所得327.04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私自屠宰生豬,出售未經檢疫的生豬肉,容易導致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豬流入市場,豬肉質量難以保證,給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帶來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始終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對于類似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打擊,守牢食品安全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