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咨詢關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的解讀
時間:2024-12-22 09:29 來源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咨詢內容:


您好: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五條:“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關于此條款,特請教下,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那么需不需要在原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項目上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還是不需要另行備案,也不需要變更原有的經營許可證的經營項目。 以上!謝謝百忙之中能給予回復!
答復內容:
您好!您咨詢的問題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即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不需要變更原有的經營許可證的經營項目。
此回復僅作政務咨詢使用,不作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依據材料,具體事件處理應當由屬地管轄單位根據查明的事件事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認定。
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支持與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