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九批(年度優秀案例)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無錫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充分發揮執法辦案的集成效應,針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重拳出擊,查處了一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加油機計量作弊、侵犯商業秘密、侵害消費者權益(價格違法、虛假廣告、虛假宣傳、不公平格式條款)、虛假交易、質量違法等案件,截至12月,全市查辦“鐵拳”行動各類型案件1510件,移送司法機關36件。2024年查辦的案件入選總局典型案例2件、長三角典型案例3件、省局典型案例12件。8篇執法動態入選省局“鐵拳”簡報。
現公布2024年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優秀案例(二):
案例6
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惠山區洛社鎮佰信達助動車配件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專用充電器案
2024年4月17日,惠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經營場所查見電動車專用充電器,經初步辨認充電器的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不符合《T/CDQ 001—2023》8.11.1〔電源軟線的導線應具有不小于0.75mm² 的標稱橫截面積(額定電流>3A且≤6A)〕規定 。經泰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對上述電動車專用充電器進行抽樣檢測,經抽檢21款電動車專用充電器的均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經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倉庫查見4301個被判定為不符合T/TCDZ 0001-2019、T/CDQ 001-2023、QB/T2947.1-2008、GB4706.1-2005、GB4706.18-2014標準的電動車專用充電器,并依法實施了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現查明,當事人共采購不合格電動車專用充電器4670個,截止案發共銷售369個,庫存為4301個。本案貨值金額為147225元,違法所得為524.1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4年6月25日,惠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車專用充電器4301個、沒收違法所得524.1元、罰款220837.5元的行政處罰。案后回查,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案例7
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無錫弘軻醫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未明碼標價案
2023年12月4日,惠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通過播放視頻、微信推文等形式虛假宣傳“三氧療法”具有治療冠心病、高血壓、高血脂、腦梗等疾病的功效。
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的“無錫弘軻醫院”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與“三氧”療法功效有關的文章,宣稱多國通過“三氧”療法治療COVID-19冠狀病毒肺炎,且該療法對治療冠心病、降低血壓有良好效果,并在大廳電視機上播放篡改后的“三氧新聞發布會”虛假視頻。另查明,當事人經營場所未對“三氧療法”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公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3月22日,惠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2000元的行政處罰。案后回查,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案例8
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很久以前餐飲管理(蘇州)有限公司使用合同格式條款對消費者作出不合理、不公平的規定案
2024年2月19日,錫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從事燒烤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向每位消費者收取5元烤爐能源費。
經查,當事人錫山分公司和濱湖萬象匯分公司,在紙質菜單上標注“烤爐能源、料包:5元/位”,在點單小程序菜單中設置烤爐能源費收費項目,結賬時向消費者收取烤爐能源費。在當事人收銀系統及向消費者出具的收銀小票上顯示收費項目均為“烤爐能源”。錫山分公司自2023年8月22日至2024年1月26日止,向消費者收取烤爐能源費共計267111.27元;濱湖萬象匯分公司自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1月26日止,向消費者收取烤爐能源費共計31160.85元。至案發之日止,當事人兩家分公司共計收取烤爐能源費298272.12元。當事人納稅稅率為6%,當事人稅后違法所得共計281388.79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2024年4月28日,錫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81388.79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2024年1月27日起,當事人將烤爐能源收費項目從收銀系統、點單小程序中刪除,不再收取烤爐能源費。
案例9
無錫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無錫市惠山區安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3年4月23日,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砼抗滲室內發現3臺抗滲儀正在檢測的10組試件, 試件底部印刻日期與實際已編號的送樣試件不相符,所檢試件并非委托方送樣的試件。在廢料堆場檢查時,執法人員發現施工單位委托安信公司進行混凝土抗滲檢測的4組混凝土抗滲試件堆放在已檢測的試件廢料中,但經核實該4組試件均未經檢測。
經查,當事人未對委托方送樣的混凝土產品試件進行檢測,利用替代樣品偽造原始數據和記錄,出具了4302份偽造檢驗結果的虛假檢驗檢測報告,違法所得共計154755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無錫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9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547558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陸高峰、技術負責人邵平、檢測人員俞宴鋒分別作出罰款3萬元、3萬元、4萬元的行政處罰。案后回查,當事人已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