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廣告用語要規范,不能“絕對化”
時間:2024-12-13 09:35 來源: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微信號
為凸顯商品的獨特性、吸引消費者的眼光,商家們在對商品進行宣傳時,總會高頻使用“最佳”“最好”等用語,但這些“絕對化”的用語在廣告宣傳中真的可以隨意使用嗎?


案情介紹
2024年8月,我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稱杭州市上城區某某某某餐飲店涉嫌發布含有禁止用語的宣傳廣告。經核實,當事人自2021年9月起在杭州市上城區三里亭路經營杭州市上城區某某餐飲店,主要從事熱食類食品制售等經營活動。當事人在餓了么、美團外賣平臺開設名為“某某(正宗杭幫面/蓋澆飯)”店鋪,其中在售的肉絲拌川,商品的標題標注為“肉絲拌川(杭城唯一正宗/請備注面偏生,正常,偏熟)”等用語,涉嫌違反廣告法。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在美團、餓了么外賣平臺發布的“肉絲拌川”銷售頁面進行取證并生成電子數據固定文書。案發后,當事人立即整改了上述銷售頁面的涉案用語。
相關處罰依據
當事人在商品銷售頁面的標題中使用“杭城唯一正宗”絕對化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構成發布使用禁止用語的廣告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案件提醒
本案件提醒廣大經營者們,在對商品進行廣告宣傳時,必須規范使用廣告用語,合法合規發布廣告,不得為了噱頭而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的用語,應當根據商品的實際情況,據實宣傳,確保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下一步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將繼續
打擊危害消費者利益案件
進一步凈化營商環境
創造守護更加放心的消費環境
來源丨執法指導科 陸天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