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批)
時間:2024-12-05 13:39 來源: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2024年以來,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管系統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活動,依法查辦了案件,現公布第三批全區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1.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西藏某酒業有限公司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4年4月,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管局線索移送,西藏某酒業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印制宣傳冊屬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1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4.拉薩堆龍德慶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行銷售豬肉冒充牛肉案
2024年7月,拉薩堆龍德慶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商行進行監督檢查時,在該店貨架上發現產品名稱用黑色記號筆涂抹的拉薩斗牛食品有限公司的產品。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以豬肉冒充牛肉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五條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根據《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符合從輕裁量等級,拉薩堆龍德慶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5760元的行政處罰。
5.林芝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土特產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4年8月林芝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反映“通過微信從巴宜區八一鎮某土特產購買三斤牛肉干,收到貨后食用時發現該店出售的牛肉干為假貨”。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林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5000元行政處罰。
6.林芝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奶茶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案
2024年8月,林芝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反映“2024年8月,在從某奶茶店購買奶茶時,發現該店使用的奶茶原料已過期。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西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據《西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林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8.阿里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原料及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案
2024年5月,阿里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處森林警察(環食藥偵)支隊開展食品監檢查中,發現某有限公司存在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行為。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山奈、白芷存在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限量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阿里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62240元的行政處罰。
10.山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乃東區某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9月,山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乃東區某商行進行酒類市場專項檢查,現場發現柜臺擺放國窖1573白酒,青花20汾酒,當事人不能提供購貨票據。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白酒存在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未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山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白酒,并處以罰款1107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