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批)
時間:2024-12-04 09:06 來源:亳州市場監管微信號
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的統一部署,亳州市市場監管局繼續深入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行動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集中力量,重拳出擊,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違法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F選取部分典型案例(第三批)予以發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3:蒙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蒙城縣某面皮生產小作坊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案
2024年7月31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蒙城縣某面皮生產小作坊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用油26桶、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23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蒙城縣某面皮生產小作坊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加工場所內存放有過期食品原材料:1.道道全本香菜籽油16桶,生產日期2022年11月18日,保質期18個月;2.香滿園食用植物調和油3桶,生產日期2022年9月3日,保質期18個月;3.香滿園食用植物調和油4桶,生產日期2022年8月22日,保質期18個月;4.鯉魚牌菜籽油3桶,生產日期2022年6月16日,保質期18個月;上述食品油均已超過保質期。經查,2023年3月16日,一開廂式貨車的批發商上門推銷,當事人購進其所售上述食用油26桶,共計1267元,用于加工面皮使用。截至查獲時止,上述食用油剛開封使用,生產有0.5公斤的面皮,已自行銷毀,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4:蒙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蒙城縣王某某生鮮肉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案
2024年10月16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蒙城縣王某某生鮮肉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47斤、沒收違法所得52.7元和罰款43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3日,蒙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王某某生鮮肉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攤位上現存豬肉53斤,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出該批豬肉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執法人員對該批豬肉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和抽樣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以13.8元/斤的購進價從他處購進該批豬肉78斤在店內銷售,未索要購進票據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截止被查獲時,該批豬肉已以15.5元/斤的銷售價,售出31斤(其中檢測機構抽樣3公斤),剩余47斤豬肉被依法扣押,貨值金額1209元,違法所得52.7元。
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5:蒙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蒙城縣趙某肉食批發部使用未經檢定電子計價秤案
2024年7月3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蒙城縣趙某肉食批發部使用的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計價秤未經檢定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電子計價秤、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4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蒙城縣趙某肉食批發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強制檢定范圍內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計價秤未加貼檢定合格標識,未能提供強制檢定證書。經查,當事人使用的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計價秤共計3臺,其中2臺未經計量檢定,未加貼檢驗合格標識,無法提供檢定證書。
當事人的使用強制檢定范圍內的工作計量器具但該計量器具未經檢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蒙城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7: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譙城區某食品百貨商行在拼多多平臺銷售食品時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廣告宣傳案
2024年7月2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譙城區某食品百貨商行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廣告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3日,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安徽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對當事人譙城區某食品百貨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此地址經營,無法聯系到當事人。于2024年1月9日中止調查,并將當事人列入《經營者異常名錄》。2024年6月17日,當事人辦理經營異常相關事宜,亳州市譙城區市場監管局即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恢復調查。
經查,當事人自2023年10月起,在經營的拼多多平臺店鋪“藥都養生源”銷售“枇杷秋梨膏”,產品描述中有“北京同仁堂枇杷梨膏咳嗽潤肺止咳正宗手工琵琶雪梨兒童正品”宣傳內容,上述食品銷售時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宣傳,廣告費用3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10:渦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周某某未經許可從事保健食品生產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7月17日,渦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周某某未經許可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及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行為,并以涉嫌構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6月3日,渦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渦陽縣某建材城內商鋪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當事人周某某未經許可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在生產加工現場發現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膳食補充劑(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現場查扣黃色膠囊2萬粒、瓶裝綠色膠囊940瓶、瓶裝藍色膠囊2748瓶、瓶裝紅色膠囊171瓶、肉桂粉290公斤、姜黃粉225公斤以及貼標機、膠囊填充機等生產加工設備若干臺,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涉案物品扣押并將涉案產品送檢。2024年7月11日收到鑒定意見書,在送檢的綠瓶膠囊中檢出“雙氯芬酸鈉”。
當事人周某某未經許可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營及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渦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按照行刑銜接規定移送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