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
時間:2024-11-12 08:52 來源:寧德市場監管微信號
為維護黨政機關和軍隊形象,嚴厲打擊制售“特供酒”“內供酒”等違法違規行為,今年4月起,寧德市市場監管系統與全國、全省同步開展“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銷售“特供酒”等違法違規行為。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
福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鼎市某餐飲店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白酒案
2024年8月9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專項檢查時發現轄區內一餐飲店貨架上待售1瓶標稱“茅臺內供酒,內部專用酒,53%vol,500ml,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信息的白酒,標價180元。當事人無法說明其來源。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白酒依法實施扣押,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白酒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文件,也無法對“內供”作出合理解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福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茅臺內供酒”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
福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安市某食品經營部銷售商標侵權白酒案
2024年6月24日,福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福安市一食品經營部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當場對該經營部待售的9瓶“茅臺內供酒”白酒、2瓶“賴茅”白酒進行扣押。
經查:涉案“茅臺內供酒”白酒在被福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查獲當日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與該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相符,非該公司生產產品;“賴茅”白酒經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鑒定屬侵犯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該經營部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將涉案白酒放在其店鋪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福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白酒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
周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周寧縣某酒業商行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白酒案
2024年4月22日,周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省局工作專班移交線索,對周寧縣某酒業商行進行檢查,在產品貨架上發現2瓶標示“改革開放四十周年紀念”的待售五糧液、規格為800ml/瓶。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白酒依法實施扣押,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周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標示“改革開放四十周年紀念”五糧液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
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德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商標案廣告案
2024年5月15日,東僑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寧德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的白酒瓶體標注有“北戴河暑期紀念酒”等內容,數量:2箱(1箱6瓶)。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白酒依法實施扣押,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商標為“BDH 北戴河”北戴河暑期紀念酒,商標所有權人為“昌黎地王釀酒有限公司”,經該公司認定,當事人銷售的涉案北戴河暑期酒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經營場所內發布的宣傳海報引用標語,其引用信息,當事人無法提供材料證明其與北戴河暑期酒存在關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東僑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北戴河暑期酒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
屏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屏南縣某食雜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4月30日,屏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核實舉報線索中發現某食雜店待銷的一款“賴茅”白酒外包裝標注有“慶香港回歸特制”字樣,共6瓶。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白酒依法實施扣押,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賴茅”商標授權使用以及進貨憑證、合同、商標證等相關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屏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白酒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述案件,當事人以“內供酒”“特殊紀念酒”吸引消費者眼球,牟取不當利益,既欺騙誤導了消費者,也損害了國家黨政機關和軍隊的形象。上述案件的查處,警示酒類生產經營主體,依法合規經營才是正道。市場監管局提醒消費者,市場上凡是以中央和國家機關、解放軍、武警部隊、特定標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動等名義流通的“特供”“專供”“內供”等酒類產品均系假酒,屬于非法產品,嚴禁生產、銷售,請拒絕購買、飲用,謹防上當受騙。
供稿:食品流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