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營造安全、健康、良好的廣告市場環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現針對未成年人發布的廣告做出以下提示:
一、廣告發布原則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確保廣告內容積極、健康,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堅決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廣告,積極引導未成年人合理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
二、廣告內容規范
1.真實合法
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易信的特點進行欺騙或誤導。
2.拒絕不良價值觀
不得宣揚淫穢、暴力、炫富等不良內容,不得誘導未成年人產生不良價值觀。
3.引導健康的生活習慣
廣告應引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生活習慣,不得出現吸煙、飲酒、沉迷網絡等不良行為。
4.不得誘導購買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廣告,不得誘導其要求家長購買或模仿不安全行為。
5.警惕特殊商品與服務
1)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2)近視防控商品廣告不得使用“康復”“恢復”“降低度數”“近視治愈”“近視克星”“度數修復”等表述,誤導兒童青少年和家長近視可以被治愈。
3)兒童化妝品廣告應正確使用“小金盾”標志,“小金盾”是兒童化妝品辨識標志,并非質量認證標志,不得以此宣傳商品質量得到認證;不得使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圖案,避免出現兒童化妝品與食品相混淆的內容。
三、廣告發布要求
1.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2.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3.禁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場所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相關教材、教輔材料等進行廣告發布。
4.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使用十周歲及以上未成年人需取得監護人書面同意。
5.為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面向學齡前兒童、義務教育階段和普通高中學生的校外培訓廣告應嚴格遵守《廣告法》及《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相關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