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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局長,伙同妻子、兩名下屬貪污受賄850余萬元,家中還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記者16日獲悉,錦州市中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終審判處遼寧錦州市古塔區原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王俊仁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90萬元;其妻李某甲和兩名下屬也被判刑。
據了解,王俊仁曾幫老板張某乙承攬工程,還將20多個派出所等工程交給張某乙,他還先后安置張某乙的侄子、兒子進入公安局給自己開車。為此,王俊仁借給倆個女兒在澳大利亞買兩套房為由,先后兩次向張某乙索要600余萬元。
不僅如此,王俊仁買衣服、一家人出國探親的花費,都拿到公安局報銷。王俊仁想升職,還從單位拿錢兌換美元給領導“上供”……
王俊仁資料圖
案發
涉違紀錦州古塔區公安局長
曾是“全國優秀人民警察”
2015年4月11日,遼寧省紀委、遼寧紀檢監察網通報,錦州市紀委對錦州市古塔區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王俊仁涉嫌嚴重違紀問題已進行立案調查。
在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政府網站,對區政府主要領導工作分工描述中,王俊仁主要負責公安、消防、司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分管公安古塔分局、區司法局、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區社區警務服務中心。
記者了解到,在2013年12月26日的古塔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古塔區2013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因“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全年共破獲各類刑事案件269起,查處各類治安案件545起。轄區可防性案件同比下降37%,群眾的安全感明顯增強。”區公安分局榮獲“清網行動”集體三等功,王俊仁同志獲“全國優秀人民警察”殊榮。
案情
公安局長伙同妻子貪污受賄
涉案金額近約2000萬
記者從起訴書中獲悉,現年59歲的王俊仁是遼寧省北鎮市,碩士研究生文化,原系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政府副區長、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
與王俊仁同案的3人中,一個是他的妻子、57歲的李某甲,她是遼寧省錦州市交通局退休職工。另外兩名被告人都是王俊仁的下屬,53歲的梁某某,原系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警務保障室主任。54歲的女被告人王某甲,原系遼寧省錦州市凌河保護區公安分局民警。
一審判決認定,王俊仁個人貪污174.6萬元,伙同下屬王某甲共同貪污24800元,合計貪污177萬余元;個人受賄646萬元,伙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賄34萬元,合計受賄680萬余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為870萬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歐元、6514.84英鎊。
王俊仁的妻子、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丈夫共同受賄34萬元;另外,李某甲還構成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
王俊仁的下屬、在單位主管財務工作的原女民警王某甲伙同王俊仁共同貪污24800元,個人貪污63980元,合計貪污88780元。
被告人梁某某個人貪污33619元。
王俊仁及其妻具體犯罪事實
王俊仁貪污
2013年4月,時任錦州市古塔區副區長、公安局長的王俊仁授意梁某某和王某甲在單位賬戶上借款65萬元用于兌換10萬美元。王俊仁得款后授意梁某某、王某甲虛列其他明目沖抵平賬,將其中64萬元據為己有。
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間,張某甲為王俊仁在北京、沈陽等地購買杰尼亞牌衣物5次,王俊仁將張某甲為其購買的衣物款10萬余元在分局賬上核銷。
2012年年底,王俊仁安排張某甲、梁某某用公款9萬元購買古瓷瓶,后送給他人。
2013年12月,王俊仁以辦公經費不足為由向錦州市供電公司劉某甲要贊助款,后將錦州市供電公司給付單位的31萬余元贊助款,采取虛開發票的方式據為己有。
2011年8月、12月,王俊仁指使張某甲將他及配偶、子女到澳大利亞的往返機票合計10萬余元在分局賬上核銷。
2013年9月,王俊仁指使張某甲通過購買發票在分局財務核銷的方式套取公款13萬余元,兌換成2萬澳元,用于到澳大利亞探親。
2012年12月、2013年1月,王俊仁以走訪為名讓張某甲兌換3萬美元,后用虛開發票的方式在分局賬上核銷21萬余元。
2013年3月,古塔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辦理于某某涉嫌銷售偽劣商品一案,沒收于某某非法所得50萬元。王俊仁指使張某甲采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將其中的18萬余元據為己有。
王俊仁伙同王某甲共同貪污
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即將調離古塔分局,王俊仁提議給王某甲點幸苦費,王俊仁讓梁某某虛開兩張發票,合計2萬余元,簽字后交給王某甲,王某甲把這兩張發票在分局賬上核銷。王某甲將該款據為己有。
王俊仁個人受賄
2014年年初,尹某為了提升職務通過古塔分局副局長韓某某給王俊仁人民幣10萬元,2014年7月,王俊仁安排尹某任停車辦負責人。因尹某不勝任,同年11月,王又決定將尹某調離該崗位。王俊仁安排張某甲從古塔分局財務賬上分三次虛報10萬元現金后,將錢退給尹某。
2009年10月,王俊仁以給大女兒在澳大利亞購房為由,收受北鎮市商人張某乙人民幣236萬余元。
2013年,王俊仁以給二女兒在澳大利亞購房為由,收受張某乙人民幣400萬元。兩次合計受賄636萬余元。
王俊仁伙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賄34萬元
2002年年初,王俊仁、妻子李某甲以租賃名義要求”承租”張某乙的干洗店,連續經營至案發,未按約定支付張某乙租金每年2萬元,共計28萬元。2013年,兩人將干洗店設備以6萬元的價格轉讓他人,轉讓費據為己有,合計受賄34萬元。
王俊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王俊仁現有家庭金融資產1088萬余元,6514.84英鎊,23243美元,2010歐元。
王俊仁家庭財產支出總計552萬余元、24萬澳元。
王俊仁家庭財產收入人民幣618萬余元。
王俊仁現有家庭金融資產(1088萬元人民幣,6514.84英鎊,23243美元,2010歐元),加上王俊仁家庭財產支出(5521055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減去家庭財產收入(人民幣6184307.05元),減去受賄及貪污所得(沒有明確去向的部分共計1519227元),差額8703520.95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歐元、6514.84英鎊,王俊仁不能提供確實證據并說明合法來源。
王俊仁妻子李某甲的犯罪事實
2007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找到黑山縣公安局戶籍科科長李某,變造一張“王麗萍”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李某甲使用變造的身份證辦理銀行現金存取款、轉賬等業務。后自行銷毀該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