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曝光一批“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期)
時間:2025-01-21 08:51 來源:貴陽市場監管微信號
春節將至,白酒市場進入消費旺季,為進一步凈化酒類市場環境,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深入開展“特供”清源打鏈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制售“特供酒”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斬斷“特供酒”生存鏈條,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第三期“清源打鏈”專項行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陳某涉嫌生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9月18日,清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清鎮市公安局通知到清鎮市麥格鄉麥西村谷當繞組121號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在現場發現大量包裝標識“懷莊”的成品酒(5576瓶),及相關包材器具,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38.47445萬元。貴州懷莊酒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現場出具“產品辨認(鑒定)表”,該鑒定顯示“通過外觀辨認,送辨樣品與我公司出廠產品的的防偽標識、噴碼、包裝袋、封口膠布、酒質等特征不符,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陳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且涉案金額比較大,清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本案系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中,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落實警務聯絡機制等行刑銜接機制保障下辦理的案件,案件涉案金額較大、涉案人員較多且輻射面廣,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通過多方收集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及時制止并糾正當事人違法行為,有效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了市場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案例二:貴州貴美醬酒酒業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涉嫌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4年6月,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根據公安部門案件移送,對貴州貴美醬酒酒業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經營行為進行調查。經查明,該公司于2024年6月10日從貴州茅排酒業集團有限公司銷售員王某處以20元/瓶的價格定制了“內部特供酒”11箱(6瓶/箱)、“貴賓用酒”33箱(6瓶/箱)、“貴州茅臺鎮紫鴻冠醬酒”54箱(6瓶/箱)、“遵義1935”1箱(6瓶/箱),共計99箱594瓶,金額為11880元。并以16元/瓶的價格定制了“原漿2011”86箱(6瓶/箱),共計516瓶,金額為8256元(購進金額總計20136元)。同年4月6日該公司還在阿里巴巴平臺的“深圳市金吉匯科技有限公司”店鋪以4800元的價格購買了300套茅臺專用酒具。
該公司對外銷售的“內部特供酒”“貴賓用酒”“貴州茅臺鎮紫鴻冠醬酒”“原漿2011”瓶身上印有與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第28400045號、第18715389號、第28400045號、第6862377號、第18715389號、第3159141號、第18715389號、第28400045號商標極為相似的商標標識;該公司銷售的“茅臺專用酒具”外包裝及酒具上印有與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第3159141號、第3159143號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授權委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未授權證明,經證實,該公司并未獲得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授權使用第18971834號、第237040號、第6862377號、第3159141號、第28400045號、第18715389號商標的授權。
該公司在購買上述“內部特供酒”“貴賓用酒”“貴州茅臺鎮紫鴻冠醬酒”“原漿2011”“遵義1935”及“茅臺專用酒具”時,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索要供貨者相關資質、供貨票據、產品檢驗報告等資料。
綜上所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沒收物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王某(開陽縣王老四便利店)涉嫌經營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有不良影響的白酒案
2024年11月20日,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開陽縣王老四便利店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內貨柜上待售有 3 瓶“茅鎮緣”牌遵義紅白酒(NO:5),生產廠家為貴州茅鎮源釀酒有限公司,出品商:貴州源醬酒業有限公司,生產日期批號為20210927/20210901,產品包裝盒及產品瓶身上標示有“遵義會議會址”圖案,長征路線圖及毛澤東簽名題詞的“憶秦娥”詩詞文字內容。銷售現場未見上述產品的進貨票據等產商品來源證明。
經查,該店內陳列銷售的“茅鎮緣”牌遵義紅白酒(NO:5),系2023年12月一名推銷員以市場推廣方式,按每瓶45元的價格銷售給開陽縣王老四便利店一件(6瓶),截至被查獲時止,已銷售1瓶、自用2瓶、待售3瓶。
該產品包裝盒及產品瓶身上標示的“遵義會議會址”圖案、長征路線圖以及毛澤東簽名題詞的“憶秦娥”詩詞文字內容,極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誤認為該產品與“新中國革命歷史”相關聯,從而造成不良影響。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構成經營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有不良影響的違法行為,綜合自由裁量原則,對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經營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有不良影響白酒的行為分別給予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貴陽市南明區老古板酒業涉嫌無證生產白酒案
2024年9月,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貴陽市南明區老古板酒業位于南明區青云路117號貴陽特興商業中心(青云都匯)大廈中二樓140號商鋪其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現場堆放有空酒瓶若干、封口機一臺、量酒器一套,以及標有“茅臺原漿酒”字樣白酒500ml2瓶,禮品袋57個、包裝盒30個、標簽26張;包裝標注“飛天接待酒”字樣白酒500ml1瓶、禮品袋66個、包裝盒49個、標簽紙44張;包裝標注“貴賓接待用酒”字樣白酒500ml1瓶、包裝盒32個、禮品袋33個、標簽40張;包裝標注“茅臺紀念漿酒”字樣白酒500ml5瓶、包裝盒19個、標簽57張;內供酒杯33套(每套2個);盛世飛天酒杯34套(每套2個);包裝標注“茅臺上品”字樣白酒500ml1瓶、包裝盒38個;包裝標注“紀念1935”字樣白酒500ml1瓶、包裝盒257個、禮品袋144個;包裝標注“茅臺內供酒”字樣白酒500ml2瓶、包裝盒109個;10瓶蓋182個。
經查,當事人分別以10-40元/斤不等的價格從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茅壇酒廠購進散酒(附有檢驗合格報告)在店內銷售,當事人原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到期后一直在辦理但未取得。近期,為了獲得不正當利益,從仁懷包材市場購進各種“內供酒”“接待酒”的包裝盒、預包裝食品標簽、空酒瓶、封口機、量酒器等,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進行各種“內供酒”“接待酒”的分裝生產,當事人并未獲得分裝白酒的許可資質。其行為已構成無證分裝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分裝生產的“內供酒”“接待酒”成品、產品包裝盒、預包裝食品標簽以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市場上名目繁多的所謂“特供酒”,打著“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名義的旗號,吸引消費者的眼球。但實際上成本低廉,質量無法保障,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廣大酒類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應自覺抵制“特供酒”,發現酒類產品含有“特供”“專供”“內供”等內容的標識或廣告時,請及時撥打12345、12315舉報熱線,共同維護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