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四季守護 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第二批)
時間:2024-12-15 08:37 來源: 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檢察意見書》,決定對王某、張某實施銷售“魔鬼瘦”減肥產品的行為不予起訴,請我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王某、張某進行行政處罰。2024年3月26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法對王某銷售“魔鬼瘦”減肥產品的行為進行立案,并將居住地為大同平城區的張某案件線索移送當地市場監管部門。


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參照《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292元、罰款29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陽泉市礦區某保健用品店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3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法對陽泉市礦區某保健用品店進行執法檢查,在該店內發現偉哥、戰狼等33種食品,經委托河南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其中27種食品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
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山西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中。
三、陽泉市城區某肉店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4年8月9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聯合市公安局打擊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市公安局城區分局依法對陽泉市城區某肉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灶臺下方白色防水涂料空桶內有2顆棕褐色橢圓形果殼,現場封存已鹵制的熟食后,經委托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樣品名稱:鹵肉(小雞腿),檢測結論為:該樣品檢出罌粟堿和那可丁”。
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山西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中。
七、陽泉市城區某商貿中心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5日,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旺仔等商標所有人舉報并提供的相關資料,對陽泉市城區某商貿中心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購進并銷售的標稱由廣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旺仔牌香橙味等9種系列風味QQ糖,經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該批產品系假冒偽劣產品。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未售出的糖果進行扣押,經委托陜西科儀陽光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所售的上述QQ糖進行檢驗,所檢項目均符合相關食品國家標準要求。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3024元。
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未售的旺仔牌QQ糖3378包、罰款6048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