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2024年“鐵拳”行動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
時間:2024-12-03 08:16 來源: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號
按照國家總局、省局統一部署,馬鞍山市市場監管部門緊盯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持續推進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知識產權、食品、廣告、價格等重要領域,依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04
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和縣某茶業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及聲稱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具有保健功效案
2024年6月26日,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和縣某茶業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及聲稱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具有保健功效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00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5日,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銷售沒有食品標簽的燕窩情況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含有宣傳保健功效的燕窩包裝盒,未見燕窩產品。經查,涉案燕窩系當事人2024年3月19日從安徽某公司購進,以1800元的價格銷售給投訴人100克。經協查,安徽某公司將原含有食品標簽的燕窩拆袋裝盒進行銷售,導致燕窩的外包裝無食品標簽,案涉燕窩為非保健食品。當事人則將購進的燕窩,加上含有宣傳保健功效的外包裝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無食品標簽的商品,既不能溯源也無品質保證。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市場監管執法力度,督促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擰緊食品“安全閥”,把好舌尖“安全關”。
05
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案
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案
2024年8月30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和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8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蕪湖市公安部門的移送案件通知書,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黑椒牛排中檢測出卡拉膠,但標簽未標注相關內容的行為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黑椒牛排存在未如實標注所有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的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標簽是食品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向消費者提供了食品的相關信息,而且關系到食品的質量安全以及可追溯性。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食品標簽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將予以嚴厲打擊,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市場的正常秩序。
06
含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含山縣某食品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4年8月27日,含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含山縣某食品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20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6日,含山縣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該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綠豆冰糕板栗味”食品,經監督抽檢,檸檬黃(g/kg,最大允許限:不得使用,實測值:0.00550)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共生產違法添加含檸檬黃的著色劑的食品“綠豆冰糕板栗味”60盒,成本6元/盒,銷售價7元/盒,貨值金額42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含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生產企業嚴禁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保證生產的食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市場監管部門將嚴厲打擊食品“兩超一非”行為,督促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引導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切實維護廣大群眾食品消費安全。
07
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4年9月13日,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14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25日,和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該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石磨小鎮”烤面筋條,經檢驗,酸價項目不符合Q/XSS 0001S-2022《烤面筋》要求,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同批次產品。經查,當事人共生產上述“石磨小鎮”烤面筋條46件,共2760袋,以1.5元/袋價格對外銷售,至檢查時已全部售完,貨值金額4140元。案發后,當事人排查導致事故的原因,并進行整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直接關系著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市場抽檢力度,督促生產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對食品生產企業要按規定實施經營過程控制,確保消費者買得安心、吃的放心。
09
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馬鞍山市花山區某食品經營部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9月29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馬鞍山市花山區某食品經營部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451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31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洋河天之藍白酒”1瓶、“五糧液白酒”2瓶、“國窖1573酒”2瓶等商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相關票據、合同等材料,無法證明上述白酒是其合法取得,涉案經營額為4510元。經商標持有人授權的工作人員辨認,上述白酒均非其公司生產,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執法人員經復核予以確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名優酒類產品因其高附加值、高流通性等特點,驅使不法分子實施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獲取高額利潤。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堅決制止侵權假冒行為,保護酒類企業的知識產權,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酒類市場秩序。
來源:執法監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