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當“知假買假”碰上“十倍賠償”,法院會怎么判?
時間:2024-12-01 07:12 來源:谷城縣人民法院微信號
網購雖然方便,但網店商家良莠不齊,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如果消費者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或質量問題而故意購買,要求商家“假一賠十”,法院是否支持這樣的懲罰性賠償主張呢?


基本案情
2023年,茂某通過淘寶平臺在某食品店經營的店鋪購買代餐粉1件(八盒)。六天后,茂某再次購買代餐粉3件,茂某將收貨地址設置在谷城縣某菜鳥驛站。茂某收貨后,發現該食品所標追溯碼無法識別,并稱其食用后出現拉肚子的不良反應,認定被告某食品店銷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要求該食品店退還購物貨款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該食品店淘寶客服置之不理,為此茂某將其起訴至谷城法院。
經法院審理查明,本次訴訟前,茂某已多次在購買產品后以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銷售者退貨退款及十倍懲罰性賠償。近三年來,茂某在湖北省內的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多達240余件。
谷城法院一審認為:首先鑒于茂某已多次通過購買商品進行索賠,應對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具有明顯高于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對案涉商品可能存在未如實標注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無法識別追溯碼的事實具有充分的預期,不存在被誤導的可能性;其次茂某第一次所購買商品,根據產品說明至少可食用兩個周期,茂某僅間隔六天就再次購買,行為明顯不同于普通消費者,且無法進行合理解釋;最后茂某經常居住地為武漢,案涉收貨時間不在谷城轄區內,收貨方式亦為菜鳥驛站代收,將收貨地址設置在谷城,刻意制造訴訟管轄連接點意圖明顯。因此,可以認定茂某并非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案涉產品。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食品店退還貨款,并駁回茂某的十倍貨款賠償責任訴請。茂某不服,上訴至襄陽中院。襄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藥品安全直接關系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方面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正當維權行為,另一方面堅持過罰相當原則。法院在認定消費者是否屬于“知假買假”時,不能僅以購買者所購買數量作為唯一評判標準,而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依據案件情況對是否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作出認定,兼顧消費者合法權益與正常的市場秩序之間的法益平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調整對象——消費者】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