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024年第二批)
時間:2024-11-28 08:58 來源:九江市場監管發布微信號
為貫徹服務型監管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以高效能執法服務高質量發展,九江市市場監管部門不斷優化執法方式,積極踐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理念,幫扶、教育違法企業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成功辦理了一批輕微違法行為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1
某水果店銷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的香蕉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廬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檢測機構對某超市出售的香蕉進行抽樣檢測,經抽樣檢驗,該批次產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實,該批香蕉是當事人從潯陽區某水果行購進,共購進15斤,進價為每公斤7.3元,售價為每公斤6.7元。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向供貨商索取了營業執照信息、農殘檢測合格報告等相關票據,并對進貨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進行了如實記錄,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同時為當事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內容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實施免罰制度是落實服務型執法理念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力詮釋了“輕微免罰”“過罰相當”的核心要義。對首次輕微違法給予寬容,能夠促進企業自我約束,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讓企業放下包袱,集中精力致力于自身發展,進一步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
案例2
某水產品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修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市局抽檢安排,對修水縣某水產品店經營的牛蛙進行抽檢。經檢測,該批次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及時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牛蛙進行召回。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進貨票據、承諾達標合格證等相關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規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對依法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對其進行免予處罰,有利于鼓勵商家積極履行法定義務,規范行業發展,進一步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案例3
某商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香蕉及杭椒(辣椒)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永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商店銷售的香蕉及杭椒(辣椒)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經抽樣檢驗,該批次產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實,該批次農產品于南昌市某農貿市場里購進的,該批次香蕉共購進36斤,杭椒(辣椒)共購進36斤,現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250.56元,違法所得為56.56元。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香蕉及杭椒(辣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向供貨商索取了營業執照信息、農殘檢測合格報告等相關票據,并對進貨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進行了如實記錄,完全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永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十三條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對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體現了柔性執法、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和價值取向,是食品領域立法的重大進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相得益彰。充分體現了行政執法過罰相當、溫情執法的原則,是對履行了法定進貨查驗義務的食品經營者的有力保護,有利于提高食品經營者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進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線、守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保障。
案例4
某水果店涉嫌經營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彭澤縣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彭澤縣某水果店的水果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批次水果檢驗項目為不合格。當事人于2024年7月在南昌市某某果業購進的水果,共計30斤,進價為8.6元/斤,共計258元,食品購進款共計262.86元。至檢測報告送達時,該批次水果已全部售完。經核實,當事人采購上述不合格產品時向南昌市某某果業索要了相應進貨票據和營業執照及快檢報告,并向該局提供對應進貨單據復印件與營業執照復印件,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制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處理結果】綜合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彭澤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序號13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符合不予處罰的情形,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中執法人員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違法情節,對當事人首次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處罰,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體現了市場監管執法的溫度。同時加強對經營主體幫扶指導,推動經營主體自覺守法經營,不斷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建設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營商環境,助力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
案例5
某水果店銷售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芒果案
【案情簡介】2024年9月,德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德安縣某水果店銷售的太陽芒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該批次產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于2024年9月從南昌市青云譜區某批發部購進的,共采購30斤,已全部銷售完畢,貨值金額800元,違法所得132元。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實際危害的違法行為。結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19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同時對當事人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內容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都體現了柔性執法、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和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行政執法過罰相當、溫情執法的原則,是對履行了法定進貨查驗義務的食品經營者有力的保護,有利于提高食品經營者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進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線、守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保障。
案例6
某超市經營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瑞昌市某超市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批次產品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當事人經營吡唑醚菌酯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是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當事人保存了總部的配送清單,查驗了供貨方的主體信息、供貨方出具的該產品合格的快檢報告,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于購進時自行進行了快速檢測且檢驗合格,于執法人員送達抽樣檢驗檢驗報告當日發布召回公告并進行排查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 版)》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樹立包容審慎的執法理念,以人性化、精細化監管,激勵市場主體及時自我糾錯,消除、減輕社會危害后果,讓營商環境更溫暖、更方便,增強企業對未來的預期和信心,讓制度體現善意,用法治保障發展,促進放心投資、安心經營、專心創業。
案例8
某超市經營未取得有機認證的有機花菜案
【案情簡介】2024年10月,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12315平臺舉報,稱當事人經營未取得有機認證的有機花菜。經查實,當事人經營的花菜未標有有機認證標志,且未能提供有機認證相關材料,違反了《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經營未經認證的有機花菜的行為。
【處理結果】因該商家主動配合調查,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后及時進行整改,且其花菜價格在正?;ú说膬r格范圍內,未因標注有機花菜而提高價格。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其違法行為社會危害后果輕微且及時改正,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就相關法律內容向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對輕微違法行為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實施免罰制度,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有效避免小過重罰。
案例9
某科技有限公司偽造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企業申報重點產品推薦使用目錄資料審核,發現都昌縣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提供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涉嫌虛假,根據證書編號查詢,顯示證書所屬并非都昌縣某科技有限公司,其行為違反了《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經調查,當事人行為屬于初次違法,且當事人及時撤回并停止使用偽造的認證證書的申報資料,同時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相關證據,其行為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要求當事人加強法律法規學習,自覺學法守法,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典型意義】提供不實或虛假認證證書、報告等違法行為,嚴重破壞認證的嚴肅性和公信力,不僅造成行業不良影響,而且加大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可能性,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強化源頭治理,依法嚴厲打擊相關違法行為,持續規范檢驗檢測和認證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的市場環境。
案例11
某公司經營
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干黃花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委托九江市檢驗檢測認證中心對某公司經營的干黃花進行抽樣檢測,經檢驗,該批次產品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實,該抽檢批次干黃花由當事人從南昌西湖區某干貨商行購進,共采購10公斤,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為796元,違法所得為796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干黃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干黃花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購進抽檢批次干黃花時查驗了供貨商營業執照、該批次干黃花檢驗合格證明資料,保留了登記臺賬等材料,履行了查驗貨義務。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 版)》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為深入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升級,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踐行服務型監管理念,進一步落實包容審慎監管,寬嚴相濟的理念,實現了行政執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案例12
某有限公司經營
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胡蘿卜案
【案情簡介】2024年5月,在對九江某有限公司經營的胡蘿卜(W)進行抽樣檢驗中,經檢驗,該批次產品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實,該抽檢批次胡蘿卜由當事人從武漢某發展有限公司購進,共采購50公斤,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為129元,違法所得為129元。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胡蘿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胡蘿卜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購進抽檢批次胡蘿卜時查驗了供貨商營業執照、該批次胡蘿卜檢驗合格證明資料,保留了登記臺賬等材料,履行了查驗貨義務。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 版)》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不僅能通過責令改正等柔性措施,引導小微企業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提高商戶們的法治意識,讓其自覺規范經營行為,真正做到執法嚴明有力度,嚴法之外顯溫情。同時提高執法效率,節省公共資源。
案例13
某公司經營
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生花生米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九江某有限公司經營的生花生米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次產品不符合GB19300- 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實,該抽檢批次生花生米由當事人從九江某農產品開發有限公司購進,共采購25公斤,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為445元,違法所得為445元。當事人銷售酸價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花生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銷售酸價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在整個調查過程中都能積極主動配合,主動如實提供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進貨臺賬、花生米的采購進貨單據、花生米的檢測合格證明,在購進該批次食品時進行了進貨查驗,履行了合理審查義務。在銷售過程中,對該批次花生米的儲存條件符合常溫保存的要求。所以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 版)》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通過減輕對輕微違法行為的處罰,降低市場主體的合規成本,鼓勵違法行為人主動改正錯誤,提高法律意識,從而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激發市場活力,支持經營主體公平競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