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市場監管局公布制止餐飲浪費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時間:2024-11-25 08:39 來源:咸寧市場監管微信號
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制止餐飲浪費執法力度,從嚴從速查處未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等違法行為,強化餐飲服務者的守法意識和節約理念。現將制止餐飲浪費行政處罰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嘉魚縣某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5月15日,嘉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嘉魚縣某酒店進行監督檢查。經查,該酒店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標牌,也并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嘉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崇陽縣某餐飲服務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10月20日,崇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崇陽縣某餐飲服務店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且沒有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崇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通山縣某餐飲服務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3月13日,通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通山縣某餐飲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的相關標識 ,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通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咸寧市某家味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11月19日,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咸寧市某家味館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咸寧市高新某火鍋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11月20日,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火鍋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在店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咸寧市高新某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11月19日,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咸寧高新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咸寧市某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11月19日,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咸寧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咸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咸寧市某餐飲經營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11月19日,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咸寧市某餐飲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