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食用農產品包裝、標簽有什么要求?——食品銷售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系列宣貫(四十八)
時間:2024-11-21 08:30 來源:市監昌平微信號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81號)實施后,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提出了新要求,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督促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更好的遵守和落實《辦法》,本期內容我們梳理了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包裝和標簽要求,轄區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要對照自查自糾、規范經營行為。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包裝、標簽要求
(1)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產地應當具體到縣(市、區),鼓勵標注到鄉鎮、村等具體產地。
(2)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等內容,鼓勵在包裝上標明生產日期或者包裝日期、貯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內容。食用農產品包裝應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生鮮食用農產品》(GB 43284-2023)要求。
(3)銷售食用農產品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存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鼓勵銷售者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展示食用農產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
(4)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標明具體制作時間。
(5)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二、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包裝、標簽要求
(1)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并以中文載明原產國(地區),以及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以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2)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內容。
(3)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供稿單位:食品流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