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日前,新疆烏蘇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某藥房未建立銷售記錄、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且銷售劣藥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蘇市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烏蘇市某大藥房銷售的由上海金不換蘭考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甲氧氯普胺片,國藥準字H41021615,產品批號:20210501,生產日期:2021.05.18,有效期至2024.05.17,瓶裝100片,數量:3瓶,已超過有效期。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批甲氧氯普胺片的銷售記錄、銷售小票和處方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該藥房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甲氧氯普胺片應為劣藥。
【調查與處理】
經查,烏蘇市某大藥房于2022年4月XX日從四川聚創醫藥有限公司購進甲氧氯普胺片10瓶,購進價格11.3元/瓶,國藥準字H41021615,產品批號:20210501,生產日期:2021.05.18,有效期至2024.05.17,瓶裝100片,銷售價格:14元/瓶。截至2024年7月XX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時,該批甲氧氯普胺片剩余3瓶在店內銷售,當事人提供了上述藥品的進貨票據,無法提供銷售記錄、銷售憑證和處方簽,上述已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甲氧氯普胺片的貨值金額為42元(14元/瓶×3瓶=42元)。現場檢查時,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仍在銷售中,與其他合格藥品混放在一起,當事人未按藥品管理制度要求對購進銷售的藥品進行定期檢查和養護,藥品超過有效期后仍存放于藥房藥品貨架進行銷售,未及時區分放置,存在安全風險隱患,反映出當事人對藥品質量管理不當。綜上,當事人已構成在藥品超過有效期的情況下,仍然進行銷售,且銷售藥品未建立銷售記錄和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
綜上,烏蘇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1、警告;
2、沒收超過有效期的劣藥甲氧氯普胺片3瓶(100片);
3、處10000元罰款。
【典型意義】
藥品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藥品零售企業要加強對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和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牢固樹立安全責任意識,提升藥品管理水平,堅決杜絕出現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影響群眾用藥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供稿: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