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出境金魚檢驗檢疫監管要點
時間:2024-11-13 09:14 來源:黃埔海關12360發布微信號
金魚屬于水生動物,出境監管涉及多個環節,包括養殖場和中轉場的注冊登記、申報報檢、出口前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等。本文將介紹出境金魚檢驗檢疫監管的相關要點。


一、注冊登記
對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要求中國對向其輸出水生動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的,海關對出境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實施注冊登記制度。金魚養殖場和中轉場必須滿足包括環境衛生、養殖用水、設施設備、技術人員、管理制度等條件。
符合條件的金魚養殖場和中轉場需要向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注冊登記,并提交注冊登記申請表、養殖許可證、場區平面示意圖等相關材料。
可登錄“互聯網+海關”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的行政審批模塊進行線上申請。直屬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登記的決定,《注冊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5年有效。
二、疫病監測
海關總署每年制定并發布出境水生動物疫病監控計劃,包括適用范圍、監測的疫病及頻率、采送樣程序、實驗室檢測、結果上報、不合格結果處置等內容。各直屬海關根據年度監測計劃,結合本轄區出境水生動物實際情況,制訂、修訂本關區的出境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三、報檢要求
出境養殖金魚需要在出境前7天向注冊登記養殖場、中轉場所在地海關報檢,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的貨物申報模塊進行線上申報。養殖場、中轉場應當保證其出境金魚符合進口國或者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并出具《出境水生動物供貨證明》。
四、檢驗檢疫
海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雙邊檢驗檢疫協議、進口國家或地區的檢驗檢疫要求及貿易合同注明的檢驗檢疫要求等對出境金魚實施檢驗檢疫。海關受理報檢后,對養殖場或中轉場出具的《出境水生動物供貨證明》進行查驗,并根據疫病監測結果、日常監管記錄等情況對出境金魚開展檢驗檢疫。
五、合格與放行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境金魚,海關對裝載容器或運輸工具加施封識,并按照進口國家或地區的要求出具《動物衛生證書》。同時,出境金魚的外包裝或裝載容器也要標注出口企業全稱、注冊登記養殖場和中轉場名稱和注冊登記號、出境金魚的品名、數量等內容。經離境口岸海關現場查驗,貨證相符、封識完好的準予放行。
六、監督管理
海關對關區內取得注冊登記的金魚養殖場和中轉場實行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審查制度,日常監督管理內容包括環境衛生、疫病控制、藥物使用及管理等項目。取得注冊登記的出境金魚養殖場、中轉場應當建立自檢自控體系,并對出口金魚安全衛生質量負責。
七、法律責任
根據《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對違反以下規定的個人或企業,海關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注冊登記證書:
(一)發生應該上報的疫情隱瞞不報的;
(二)在海關指定的場所之外換水、充氧、加冰、改變包裝或者接駁更換運輸工具的;
(三)人為損毀檢驗檢疫封識的;
(四)存放我國或者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的;
(五)拒不接受海關監督管理的。
供稿:動植物檢疫處、稽查處、常平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