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制止餐飲浪費典型案例(第二期)


案例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查處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5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執法人員對高新區某餐飲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從事餐飲服務活動中,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了行政處罰。
案例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查處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執法人員對經開區某餐飲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了行政處罰。
案例三: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單位食堂未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案
2024年9月18日,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烏當區某單位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食堂在提供餐飲服務中未建立食堂用餐管理制度,未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了行政處罰。
案例四:花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小吃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10月8日,花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開展食品安全檢查中發現,花溪區某小吃經營部存在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行為。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