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公開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注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反饋意見”字樣。
二、通過信函郵寄至福建省福州市華林路147號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食品安全協調處(郵政編碼:35000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反饋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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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管局
2024年10月18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推進精準有效、公平公正、文明有序監管,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和信用狀況為基礎,綜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業態、類別品種、生產經營規模、安全管理能力、監督管理記錄及通用信用風險信息,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推動高效識別、分級管控、精準處置食品安全風險。
第三條 本規范實施范圍和對象為福建省行政轄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四條 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制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風險等級(以下簡稱風險等級)評定規則,建立和維護統一的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信息化管理平臺,指導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和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開展本轄區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應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靜態因素、動態因素與通用信用風險因素,并根據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情況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第八條 靜態因素,包括生產經營的類別品種、規模大小、消費對象等。
第九條 動態因素,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資質、生產經營條件保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運行等情況。
第十條 通用信用風險因素,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屬性信息、動態信息、監管信息、關聯關系信息、社會評價信息等情況。
第十一條 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B級、C級、D級四個等級。
第三章 等級評定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通用信用風險量化分值為20分。量化分值越高,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風險越高。
生產兩種及以上類別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風險分值高的類別食品確定其風險等級;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等兩種及以上業態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風險分值高的業態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靜態風險評價量化分值表進行打分形成靜態因素量化分值;根據動態風險評價量化分值表進行打分形成動態因素量化分值;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直接使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具體分值通過信用風險分值(總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未進行信用風險分類的賦0分。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值為靜態因素量化分值、動態因素量化分值、通用型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量化分值越高,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風險越高。
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值之和≤30分的,為A級;30分<分值之和≤45分的,為B級;45分<分值之和≤60分的,為C級;分值之和>60分的,為D級。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已確定風險等級且風險因素未發生變化,可保持原有風險等級不變。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原則上應在新設立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含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者)獲得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新備案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者實施備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確定其首次風險等級。
對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并依法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食品銷售者,如已確定其風險等級且風險因素未發生變化,可保持原有風險等級不變。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應當調高一個等級: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除警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之外的行政處罰的;
(二)生產經營的食品被監督抽檢不合格,且經查證未落實相關責任義務的;
(三)因食品安全問題被市場監管部門責任約談的;
(四)開展公開自我承諾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五)食品銷售者在經營場所內開展食品簡單制售活動的;
(六)無堂食網絡餐飲服務者或未實現“明廚亮灶”的餐飲服務者;
(七)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其他應當調整的情形。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應當調整為D級:
(一)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監督抽檢,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進行案件調查的;
(二)隱匿、銷毀、偽造相關材料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或累計兩次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警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
(四)出現三批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合格的或二十四個月內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累計出現三批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合格的,且經查證未落實相關責任義務的;
(五)不按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食品生產者出現非法添加、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對違法行為屢查屢犯等惡意違法行為的;
(七)危害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和孕產婦等特定人群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八)發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九)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十)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一)其他應當調整的情形。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情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以且僅可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三年食品安全監管記錄沒有違反本規范第十六條(第五款除外)和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三)通過HACCP、ISO9001、FSSC2200等質量安全體系認證的,或通過具備相關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除外);
(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有效實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且追溯信息可供公眾查詢的;
(五)實現食品生產經營制作過程全部可視化且全面公開的;
(六)獲得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專精特新企業認定的;
(七)食品安全管理經驗被設區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認可并推廣的;
(八)非高風險食品類別生產企業或食品經營者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
(九)其他可以調整的情形。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提第十六條、十七條、十八條情形指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之日前十二個月內存在的情形(另行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用信息化方式開展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按照“誰許可誰錄入”“誰檢查誰錄入”原則,在5個工作日內將采集到的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因素信息或監督檢查數據錄入市場監管“智慧應用一體化”平臺信息系統,生成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最新結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并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檢查頻次、檢查重點、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監管措施,作為制訂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抽檢監測工作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每兩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二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三次。
第二十三條 基于食品生產經營業態、規模大小、食品類別等,為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對中小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二次。對以下幾類食品生產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三次:
(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四類食品生產企業;
(二)學校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三)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
(四)學校及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
(五)大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
(六)學校食堂大宗食材銷售者。
大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實施體系檢查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依照相關規定執行,相關檢查計入規定監督檢查頻次。
該條所列食品生產經營者不適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風險等級為A級、B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有針對性地降低監督抽檢批次和頻次;
(二)除有因檢查或列入市場監管部門特定檢查任務的外,監督檢查無需采用飛行檢查、體系檢查或異地交叉檢查方式開展,完成規定監督檢查頻次后,不再新增監督檢查次數;
(三)對食品安全信用優秀典型,通過政務門戶網站、“信用福建”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予以宣傳;
(四)支持符合條件的食品企業參評政府質量獎、標準貢獻獎、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等;
(五)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第十七條情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實施加嚴措施:
(一)實施重點監管,有針對性地提高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頻次,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和檢查形式,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二)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采用飛行檢查、體系檢查或異地交叉檢查方式的監督檢查;
(三)列為省級、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四不兩直”檢查重點對象;
(四)失信違法典型通過政務門戶網站、“信用福建”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進行曝光;
(五)其他加嚴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的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單位及產品。對風險分級異常或可能存在區域性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安全監管不到位、查處不力或對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地區整治不力的,應通過“三書一函”等方式,督促落實屬地和監管部門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定期組織對下級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和監督檢查情況等開展質量跟蹤評價,鼓勵引入第三方機構,科學評價風險分級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的合規性、完整性、精準性,提升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質量。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九條 符合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要求的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應當依法公開,公開內容應當明確評定依據、時間、結果及使用范圍。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生產經營控制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中“有因檢查”是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針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現的案件線索、投訴舉報、輿情信息、抽檢監測問題、風險危害等情形開展的針對性檢查。“有因檢查”前不得事先告知被檢查對象。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中食品生產經營者動態因素量化分值表同時作為本省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使用。
第三十三條 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依照本規范執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可參考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參照本規范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并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范由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有效期五年,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2022年發布的《福建省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表
2.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3.食品銷售者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4.餐飲服務提供者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5.從事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2021年11月,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出臺《福建省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閩市監綜〔2021〕201號),對全省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分類監管和科學監管,并于2022年3月進行了一次修訂(修訂版以下簡稱原《規范》),有效提升了我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科學性、風險防控的有效性和監管資源配置的合理性,提高了我省食品安全監管效能。但隨著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60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78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81號)等規章制度,福建省人民政府修訂并公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原《規范》已經不能適應我省當前食品安全監管實踐的需要,亟需修訂和完善。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規范》修訂工作堅持立足食品生產經營實際和基層監管實踐,針對近年來探索實踐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好相關制度銜接,推動食品安全風險分級與信用風險分類深度融合,運用信息化手段,為實施精準有效監管提供支撐,對原《規范》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和補充,修訂后的《規范》共37條,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是融合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全國市場監管系統深化信用提升助力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國市監信發〔2024〕69號)的通知,明確要求要“拓展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持續推動信用風險分類與專業領域風險深度融合。此次《規范》修訂,將《福建省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名稱修改為《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引入通用型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并將信用風險因素在評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風險等級中的比重設置為20%。
二是明確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構成。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包含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靜態因素、動態因素與通用信用風險因素,并根據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情況等監督管理記錄,實行動態調整。
三是確定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規則。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通用信用風險量化分值為20分。量化分值越高,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風險越高。根據量化分值評分從低到高,將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劃分為A、B、C、D四個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
四是建立動態觸發等級調整制度。系統梳理可能產生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關鍵影響因素,建立觸發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調整的具體規則,一旦觸發預警機制,實施等級動態調整,以更科學精準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風險“畫像”。
五是發揮信用聯合獎懲作用。依托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結果,對信用優秀典型,推行信用激勵制度,在公共服務領域等給予支持,針對性降低監督抽檢頻次等;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高的,實施從嚴監管措施,進一步提升食品生產經營者守法誠信意識。
六是銜接相關制度與要求。根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60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78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81號)《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市監食經發〔2024〕22 號)等規定,修訂了相應條款和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