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飲浪費典型案例


一、淮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烤魚店未采取措施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7日,淮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烤魚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或區域無防止食品浪費的消費提示提醒標識。經查,當事人自2023年7月開業以來未按規定在店堂內醒目位置或區域張貼防止食品浪費的消費提示提醒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2024年5月20日,淮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濉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飯店未采取措施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8日,濉溪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飯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醒目位置及餐桌上均未張貼反對食品浪費提示語、反對食品浪費標識。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餐飲服務,至現場檢查時,在其經營場所內的醒目位置及餐桌上均未張貼反對食品浪費提示語、反對食品浪費標識,也未要求服務人員對消費者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2024年6月6日,濉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相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飯店未采取措施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6日,相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飯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或區域無防止食品浪費的消費提示提醒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相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烈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吃店未采取措施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4日,烈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小吃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自2023年8月從事小餐飲經營的過程中,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即:在其經營大廳和餐桌上,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和其從業人員也未向消費者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要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烈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