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賈潤梅)7月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通知,部署進一步完善汽車能源消耗量公示制度,加強輕型汽車能源消耗量標示管理。
根據通知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在銷售時粘貼符合相應車型國家標準的能源消耗量標識;標識內容包括企業標志、能源消耗量擴展信息、備案號、啟用日期等;標識格式、材質和粘貼等應符合相應規范;在汽車產品自身以外其他場所使用時,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通知明確,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行業平均水平或試驗結果標注特殊場景下的能源消耗量或續駛里程。若標注試驗結果,燃油汽車特殊場景下燃料消耗量標注值應不低于試驗值;純電動汽車特殊場景下續駛里程標注值應不高于試驗值。
通知還要求,已備案能耗標識數據如發生變化,按新增能耗標識處理,企業需及時填報備案。對已停止生產或進口的車型,企業應及時申請作廢相關能耗標識數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通過“中國汽車能源消耗量查詢網站”發布。在通知發布前已獲得型式批準或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車型,需在2024年9月1日前完成標識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