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認為,陳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因陳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取得諒解等情節,檢察院最終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網友評論:
當監控是擺設?
她要是還給失主,說不定還能得到感謝金
說你笨吧 你還能猜對銀行卡密碼 說你聰明吧 你連這種錢都敢取出來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第九條第一款: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官提醒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中規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據此,借記卡也屬于信用卡,因為借記卡具有消費支付,存取現金的功能。
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賬戶,非法收購、出租、出售信用卡可能構成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識,保護好銀行卡安全,不要泄露密碼、手機驗證碼等重要信息,一旦發現銀行卡遺失或被盜應立即掛失,若被冒用進行消費、取現或轉賬要及時報警求助。同時,要養成良好的刷卡習慣,不盲目消費,按時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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