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編外人員”,主要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的編制外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員。這一現象有著較復雜的成因。在很多時候,編外人員的確在彌補編制內人力資源不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在使用上也具有相對的靈活性。但長此以往,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加重了財政供給負擔,也衍生出了人浮于事以及相關管理漏洞,像常見的甩鍋“臨時工”的問題。
應該說,對于編外人員聘用的規范一直就不缺政策要求。但近年來,相關規范力度明顯加大。不少地方不僅出臺了嚴控編外人員的管理辦法,也在積極推進編外人員的清理。這背后有一個非常現實的背景,那就是要減少財政負擔,真正落實好政府“過緊日子”的要求。應該看到,在過去很長時間里,不少地方政府部門長期聘用大量編外人員,的確增加了財政負擔。
此外,由于一些領域公共服務所面臨的客觀情勢發生變化,也要求編外人員的使用需要作出新的調試。如隨著一些地方的常住人口下降,其對應的醫療、教育資源需求也可能隨之減少。總之,加大對編外人員的清理,是綜合地方財政壓力及實際公共服務需求變化作出的積極應變。
當然,具體如何清理,各地需要因地制宜,如根據編外人員的聘用規模和實際需求對清理比例作出科學界定。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清理編外人員不能只追求減少財政負擔,而還要同時保障好不能影響到行政效能。如果是一味追求減負,而不惜犧牲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這顯然是得不償失。
在很大程度上說,編外人員清理的成功與否,應該要以行政效能是否提升為重要評價標準。也即,既要徹底壓縮人浮于事的弊病,有效解決可能存在的“編內清閑、編外忙碌”問題,確保該清理的必須清理到位,也要防止過度清理而讓行政效能打折扣。這除了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好清理比例,也要優化對編制內人員的績效考核,真正讓編制內資源發揮該有的作用。
還要注意的一點是,在清理上不能低估其復雜性。比如,要恪守公平原則,相關清理的標準要做到公開透明,避免出現“特權”和“關系戶”現象。再比如,也要妥善處理好可能產生的權益糾紛。對被清退人員做好必要的再就業幫扶服務,就值得重視。
從更宏觀的背景下來看,清理編外人員不能只被理解為是一種“一次性”工作。一方面,它要平衡好財政負擔和行政效能兩者的關系。這就需要做好相關效果的跟蹤評估,在實際運轉中找準平衡點;另一方面,嚴防編外人員聘用亂象,既要通過開展有效的清理行動來治標,也要通過完善相關制度來治本。
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