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內蒙古東烏珠穆沁旗檢察院公開了一份2021年的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顯示,2020年3月22日23時許,被不起訴人照某某酒后與其妻子楊某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照某某在南臥室毆打楊某某,又追到北臥室再次對被害人楊某某實施毆打。后楊某某返回南臥室將房門反鎖,照某某敲門踢門要求開門,期間楊某某從臥室窗戶出去墜樓,造成頭部受傷。檢方認為,照某某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但犯罪情節輕微。考慮到楊某某墜樓后,照某某也從窗戶跳下去積極施救,治療期間照某某籌集治療費近40萬元,對楊某某細心照顧,二人現繼續生活在一起,檢方決定對照某某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