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曾想,竟然被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認為他們是在捏造事實進行誹謗。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判決上市公司敗訴,股民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法院還認為,股票價格波動與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自然引起股民對于公司口碑的褒貶不一,原告作為上市公司,對公司股價持續下跌可能引發股民“怨聲”,應有所預見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納和容忍。
券商中國記者經過多次查找,找到了上述涉及糾紛的上市公司原告為中科云網,在上海嘉定區人民法院對中科云網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后,中科云網不服裁決進行了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最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股吧抱怨幾句竟然惹上官司
據介紹,本案原告是一家上市公司,被告有多個,其中某信息公司系一個知名財經證券門戶網站的運營者。該網站內設股吧欄目,為網友交流股票信息及分享個人體會的網絡社交平臺。
因原告公司股票價格持續下跌,呂某、馮某等網友在以原告名稱命名的股吧內發言,表達對原告公司股票價格的不滿。上市公司認為,謝某、呂某、馮某在股吧內發表的“明天跌停,誰也跑不了”、“利空來襲,做好準備,開始俯沖”等十余條言論,是在捏造事實誹謗原告,同時還辱罵了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價格。
作為股吧的管理方,某信息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監管注意義務,也應承擔責任。該上市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呂某書面辯稱,其確實在東方財富中科云網股吧論壇發布針對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言語,但此系長時間持有原告公司股票投資浮虧嚴重的情況下,不理智情緒所致,言論或有過激,日后將嚴格規范自己的網絡言論。但被告作為一名普通散戶,個人網絡主頁粉絲量和關注人數均十分稀少,發布的言論不可能直接影響原告公司股價,導致其股價低迷。訴訟過程中,被告一直與原告積極調解,道歉信已郵寄原告,其要求的另兩條調解內容因客觀因素無法達成,故應減輕被告責任。
法院駁回上市公司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謝某并非涉案賬戶的實際使用人,不存在侵權行為。認為呂某、馮某基于股價持續下跌對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評價并表達不滿情緒,并無虛構事實、惡意誹謗的故意。
而且,呂某、馮某僅是普通網絡用戶,注冊賬戶關注人數及粉絲數量都非常少,其他網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對此類情緒性言論,不會一味盲從。
同時,法院認為,原告作為上市公司,對股民因缺乏專業知識及難以避免夾雜主觀情緒的評價言論,應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語確有夸大不實之處,原告作為上市企業也可通過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
此外,被告某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論的直接發布人或編輯者、推薦人,在用戶注冊之時,已通過網站服務使用協議及社區管理條例等方式提醒用戶文明用語、理性發言,事先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在原告起訴之后,某信息公司已根據訴狀要求及時對涉訴主題帖等相關信息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賬戶的注冊信息,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合理的服務、管理及協助義務。
最終,法院認為呂某、馮某的言論確有不當之處,應予嚴肅批評,但尚未達到降低原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名譽權的程度,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股價下跌引發“怨聲”應容忍
后續,法院還對網絡名譽侵權責任認定進行了分析。
案例中,原告上市公司主張被告呂某、馮某對其實施了誹謗的侵權行為,即捏造虛假事實丑化其法人人格,損害其名譽,影響其股價。
法院認為,因股價持續下跌而發布的帶有明顯主觀色彩的言論和負面情緒的抒發,屬于個人意見的表達,其并無虛構事實、惡意誹謗的故意及過失,主觀不具有可譴責性。被告呂某、馮某僅是股吧內的普通網民,其注冊賬戶關注人數及粉絲數量都非常少,也并非該領域面向社會公眾的權威人士,其他網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對兩人帶有主觀體驗感的言論信息,非經官方核證或自行核實,也不會一味盲從。
此外,法院認為,股票價格的波動受宏觀政策、市場信心、經營規模等多重因素影響,股票價格波動又與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自然引起股民對于公司口碑的褒貶不一,原告作為上市公司,對公司股價持續下跌可能引發股民“怨聲”,應有所預見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納和容忍。
因此,法院在判斷被告涉案言論是否導致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產生實害后果時,應持更為審慎的態度,最終認定呂某、馮某之行為不構成網絡名譽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