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記者 鄭旭
7月8日,福建福州市民陳先生在淘寶網購買了一套自己14年前出版的圖書,沒想到卻收到了盜版書。
近日來,他不停通過淘寶平臺進行投訴,但回復卻是“不退貨,不能退款”。即便陳先生進行申訴,平臺卻表示“申訴不成立”。18日上午頂端新聞記者從商家口中了解到,平臺已給相應處罰。
陳先生告訴頂端新聞記者,7月8日時,他在淘寶商家“壯壯書屋”購買了兩本《大眼看美國》,一共花費44元。這是他2009年通過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意是想回購送給朋友的。
但讓陳先生意想不到的是,等他收到書的時候卻發現書的封面字跡模糊,并且顏色和自己家里原版書不一致。“這明顯是盜版書。”頂端新聞記者從陳先生給的圖片發現,陳先生購買的書字體偏綠,并且印刷還十分模糊,和原版差距巨大。
陳先生向頂端新聞記者提供了他和店家的聊天記錄。店家表示這書是“影印版”。陳先生表示盜版書不要,請商家退款。商家表示可以退款退貨,但陳先生認為應該把書留下作為證據,不能退回去繼續銷售,他想通過平臺解決。于是,陳先生將聊天記錄和與原版書不同的封面圖作為證據,上傳平臺要求淘寶督促商家退款依法賠償。
7月15日,淘寶平臺就陳先生的投訴做出處理結果,淘寶平臺認為,針對訂單反饋的售后問題,經平臺核實,買家提供(單號、退貨快遞面單)錯誤或未在退貨期內退貨,無法支持買家退款售后申請。陳先生認為很荒謬,便發起了申訴,卻被以“申訴結果不成立”駁回。
今日,淘寶方面又給陳先生發來了最新的回應。淘寶9510211消費者客服回應稱,淘寶/天貓對于假貨的處理非常嚴格,對于陳先生的交易情況,平臺會配合消費者妥善處理,若有相關假憑證或信息,會積極反饋相關部門核實處理,一旦憑證核實有效,將嚴肅對商家進行處理。
陳先生對此表示:“我都把商家親口承認的聊天記錄發給他們了還要我怎么舉證,把書寄給淘寶嗎?”
陳先生將自己的經歷發在了網上,有網友表示自己曾在淘寶上買到假酒,投訴給淘寶客服得到的回應竟然是先寄回酒,十天后再退款給我,對商家沒有任何處罰。
頂端新聞記者注意到,陳先生購買書的商家經營許可證登記的是“鳳凰縣亮亮百貨店”。天眼查顯示,該百貨店法定代表人姓梁,但商家給的退款收貨人卻姓馬,并且退貨地址在遼寧。不僅如此,書籍發貨地在湖南新化縣,并非鳳凰縣。
7月18日上午,頂端新聞記者聯系到了馬先生。其表示賣給陳先生的書是幫忙代理的,他自己是通過網絡與上游進行聯系。“之所以法人代表姓梁,是因為借朋友身份注冊的公司。”馬先生說。
“我自己也不知道是假的書,他們(上家)郵快遞發我的,我再發給買家。”馬先生對頂端新聞稱,淘寶那邊按平臺規則已經給他解決完了,并且給了相應處罰,剩下就看平臺怎么給陳先生處理,處理完了按平臺規則該怎樣就怎樣。
馬先生告訴記者他已經不賣書了。“我也是聽朋友說這個掙錢,不用錢投資,只要做個代理,這邊賣那邊發貨就行。”但馬先生表示,做了幾個月就沒掙過錢。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僅憑借和商家的聊天記錄是不能完全認定陳先生購買的是盜版書,還需要確認商家的進貨渠道,以及供應商是否取得授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應當具有高度蓋然性,要客觀、真實、合法、全面。和商家的聊天記錄只能作為證明盜版書籍的間接證據,要證明盜版書籍,還需出示原版書籍和書籍的出版授權證明,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但付建也表示,書籍影印是否合法合規,應當以是否獲得影印出版的著作權為依據,如果沒有獲得著作權人的準許,私自影印出版是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涉案數額較大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付建認為,網絡平臺對于售賣侵犯著作權的盜版書籍的行為具有審核監督的義務,商家肆無忌憚售賣假貨說明平臺沒有盡到應盡的審慎義務,應當承擔侵權的連帶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陳先生稱,他要求淘寶平臺公開道歉,并保留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