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可事實上真的是如此嗎?其實也未必,再完善的法律恐怕也有無數的漏洞,而這些漏洞就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尤其是“追訴期”,有時候真的不明白它存在的意義到底是什么?難道就是給違法犯罪分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那誰又給被害者機會!2023年5月22日,一則題為“8年間多次猥褻幼女男子登報道歉:因報案時超過追訴時效,未追究刑責”的報道在網絡上瘋傳,引發了大量的討論。
據中國新聞社《中國新聞報》A13版發布一則道歉聲明,道歉人名為岳仲金(男,1967年生),其在1997年-2004年間,多次猥褻幼女,被猥褻者報案時已是2017年,已經超過了案發時的刑事法律關于猥褻兒童罪之追訴時效,司法機關未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客觀上來講,既然犯了罪,就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僅僅因為過了追訴期就讓壞人逍遙法外,真的是太不公平了!最后,不知大家對此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