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6歲的被告人鄭某浩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涉案資金流水近2500萬元,已查實涉及電信詐騙金額共計500余萬元,鄭某浩非法獲利8萬余元。
近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歷下法院”)對這起“幫信罪”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鄭某浩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鄭某浩的違法所得8萬元予以追繳。
經濟南歷下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鄭某浩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將本人名下的銀行卡及U盾、手機卡出售給他人進行資金支付結算;同時鄭某浩幫助買家尋找卡主,由鄭某浩預先支付卡主的食宿費和路費,以牟取好處費。被告人鄭某浩本人及介紹多人有償提供給他人進行資金支付結算的銀行賬戶內,共計轉入資金流水近2500萬元,已查實涉及電信詐騙金額共計500余萬元,鄭某浩非法獲利8萬余元。
據本案審判長孫志彬法官介紹,本案是濟南歷下法院目前審理的犯罪數額最大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被告人鄭某浩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以“被告人到案后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系初犯且自愿認罪認罰,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為主要理由進行辯護。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浩不僅將本人名下的多張銀行卡及U盾、手機卡出售給他人進行資金支付結算,還多次介紹他人買賣銀行卡,不能認定其系初犯,因此,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鄭某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鄭某浩具有上述從輕處罰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濟南歷下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日前,本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