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保委日前公布的調查顯示,76%的消費者表示經常收到“106”開頭的垃圾短信。由于106短信的服務提供商事先經過資質審核且實名認證,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比如,對于106開頭的標注“工商銀行”的短信,有9%的被調查者認為是工商銀行發送的,有16%的被調查者認為其中一部分是工商銀行發送的,有54%的被調查者搞不清楚是誰發送的。這就說明,掛羊頭賣狗肉的106騷擾短信,如果被不法分子用以欺詐,會給消費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106騷擾短信何以成為公害,其成因更值得我們追問。上海市消保委調查顯示,106短信基于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三大運營商提供的短信端口發送,運營106開頭短信的企業需獲取電信管理部門發放的資質牌照。那么,這些從事騷擾短信乃至虛假短信業務的企業,怎么就順利通過了三大運營商的事先審核?此外,運營商審核并發放牌照后,是否對其實際運營狀況不聞不問?
運營商此前接到消費者同類投訴,有無及時采取糾錯行動?包括展開調查,根據其違規違法情況予以處理,如取締其資質牌照,對涉嫌欺詐違法等問題交由執法機關進一步追責。顯然,從上海消保委的調查來看,運營商似乎對106騷擾短信亂象無動于衷,更談不上主動作為。
個人手機號碼屬于隱私信息,106騷擾短信的發送方又是如何獲取用戶號碼的?這背后是否隱含個人信息泄露及交易非法鏈條,從而導致大量用戶手機號碼被企業用于牟利?
106騷擾短信如此猖獗,運營商和短信發送方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也就是說,用戶收到106騷擾短信,可以同時向運營商和服務商中的任何一方追責,而運營商和服務商必須通過舉證倒置原則,說明自己是否盡到了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義務,否則須對此擔責。
106騷擾短信的長期存在,指向用戶隱私泄露、被假冒企業正常經營被干擾、106短信整體公信力被透支等多重問題,應盡快全面整頓。個人信息保護法同時規定,對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任何組織、個人有權向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就此,筆者建議消保委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依據法律所賦予的職責,依法向相關部門反映調查情況,參與其監督行動,同時支持消費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從法律層面厘清運營商、服務商在106短信服務中的權責邊界,對其違規違法行為加以重處。唯有執法部門、消保委和消費者多方合力,方能形成針對106騷擾短信的治本管理模式,更好保障公眾隱私及權益。